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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干部对职权范围事项不受理 受党内警告处分
2016-11-28 湖北信访
个体商户上访反映占道经营问题,街道信访干部却建议他“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记者昨日获悉,这名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今年42岁的张某某2001年入党,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信访办)副主任。2016年6月,他在接待群众上访时,没有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意见。
办案人员介绍,因拆迁进度不理想,该街道农民还建社区未能按计划建设。2015年11月底,街道为解决过渡时期群众生活问题建成的临时集贸市场开始试运行。起初运行情况较好,但2016年春节后入驻商户逐步减少,留守商户生意下降,其主要原因是步行街占道经营的马路摊位和老集贸市场的经营,导致临时集贸市场生意不景气。
自2016年3月起,临时集贸市场的留守商户开始通过街道、区、市信访部门及市长专线等途径反映该市场管理问题,提出减免费用、整治老市场等相关诉求。街道综治办(信访办)多次接待信访人,并将加强路面整治方面的诉求转交街道城管办。后虽经多次整治,但由于老集贸市场暂未完全拆除、附近居民就近买菜习惯等影响,整治效果不佳。
2016年5月,临时集贸市场商户周某某到东湖高新区信访办反映了上述情况。区信访办受理后,转街道办事处处理。
6月12日,张某某接待周某某投诉后,在未与街道城管等部门协商的情况下,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他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当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张某某主观地认为,该信访问题是临时集贸市场管理方与经营户之间的纠纷,将已经受理但未办结的信访件,草率地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办理意见。根据有关规定,他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办案人员说。
据了解,具体负责占道经营整治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城管办副主任刘某某,对老步行街马路摊位占道经营行为整顿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武汉市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59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相应予以首办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建议给予组织纪律处分等责任追究:(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执纪者说“应付”群众者必将受到严肃处理
作为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信访工作人员,对群众诉求简单应付,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工作态度问题,实质上却是官僚作风的表现。官僚主义是一种背离党性、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思想意识和工作作风,这种思想会严重危害党的事业,损害干群关系,必须高度警惕,更要对党员干部的错误行为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一市一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如水中行船,每个公务人员都是船身的零件。让每个零件都高效运转,及时拧紧脱节的零件,清洗生锈的零件,修复破损的零件,航船方能“风正一帆悬”,开足马力破浪前行。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一门心思为基层服务,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会被推诿,这样无形中就会拉近干群之间的距离。每名党员干部都应视群众诉求为第一信号,严格尊崇党章的要求,坚决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
(来源:长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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