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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简单杠杠

[曝光] 远安国贸欺人太甚,霸占门头欲逼死小店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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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4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青浦区 电信
荷花郎 发表于 2023-1-31 21:30
再也不回去国贸那块买东西了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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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青浦区 电信
微信图片_20230204223207.png

2023年2月4日22:32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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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4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青浦区 电信
过了两个年,我这个不扯皮的人在时间上也的确是等足了。明天正月十五大家开开心心再过个年。年后我会按我的方法,该找谁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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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12 23:3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最近有朋友跟我谈到,这么久没处理未公诉,会不会发什么大招?因为该店铺分属两位业主,就是说有两名受害者,会不会把已鉴定的财产损失除以2,分摊到两个业主名下,从而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公诉。
我也专门咨询了法律工作者,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以毁坏金额立案量刑,立案量刑标准不分摊不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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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14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昨天远安县检察院电话通知去拿文书,今天已托人拿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2021年11月13日店铺损毁至今天,整整15个月,等了458天,等来这两张纸,我现在无话可说。



微信图片_20230214114905.png 微信图片_2023021411491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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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14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我们来看一下它的理由:

一、“被不起诉人对涉案墙体归属权存在争议,涉案墙体归属权的争议应由职能部门确权,该争议导致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故意存疑”
      本人合法产权店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有谁买的房子没有墙的?还要对房屋的墙体确权?店铺我买的独立店铺,买来就有墙体。我也了解到,公安也去走访了一些当时知情的群众,所说与事实一致。
     当时得知检察院要公安补材料,我也去检察院问了要补什么材料,说是要我补产权证书复印件就可以了。于是在2022年11月17日把产权证书的复印件亲手交给了检察院工作人员。我想知道,远安县检察院在明知我有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依然认定“涉案墙体归属权的争议应由职能部门确权”。那么我请问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能不能具体一点,我应该去找哪一个“职能部门”?这个“职能部门”怎样来确权?你们认为公安提交的材料不全,两次打回,然后自己去补充侦察,有没有找到这个“职能部门”?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这不是你们应该去做的吗?简单的一句“应由职能部门确权”,把自身职责与使命推托的一干二净。

二、“双方对涉案墙体价格认定结论存在争议,该争议导致涉案墙体价值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涉案墙体的直接损失,远安县公安局已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经其认定被损坏墙体装修材料等损失价值 5336 元。这个金额是明显偏低的,但对方认为这个金额高了,毕竟是过了刑事立案的门槛嘛。双方都不接受这个价格认定,远安县公安局又要求价格认定中心重新鉴定,最终鉴定结果维持不变。远安县公安局同时下发了《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 》,表示对此金额的确定。 且双方均未对此发起行政复议或其它申诉。怎么在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这里就是“价值存疑”了呢?那你们认可哪里的鉴定呢?
     案件发生后,鸣凤镇的张书记出面帮忙,操心办理了店铺墙体修复工作,联系远安X龙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由远安X龙公司做出施工方案和报价,2021年12月23日,我方、远安隆森公司、鸣凤镇政府、解放社区、X龙公司、远安经信局共同见证确认了施工方案和预算。预算金额为8475元,还有一些其它修复工程未计入。修复工作于2022年5月7日完成交付,实际费用也是超出预算不少,远高于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的金额。远安县检察院一句“该争议导致涉案墙体价值存疑”就抹过去了吗?你们不是补充侦察了吗?没走访问询吗?另外,墙体毁损到修复完成这期间造成的经营或租赁损失只会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动产权证书,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果在远安县检察院这里都是透明的,不存在的,抑或是废纸一张。而对方“认为”我的“铺面墙体属于违规建设的墙体”,就肆意打砸。他们的依据又是什么?哪个“职能部门”确的权?又是哪个“职能部门”给的“执法权”?
老百姓的眼睛都是雪亮的,老百姓不去闹事,不能当老百姓是傻子。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只会让我狂飙到底。

附图,修复单位的报价,还有漏项的,最后实际完成金额只高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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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11月 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3年1月14 日自行补充侦查。”

这个办案时间点,那一条是合乎法律规定的?7月29日,超时!11月2日,又超时!1月14日双超时!
既然认为公安方面的侦查不全面,两次打回补充侦查,最后自己上场,自行补充侦查,你们查了个啥?
你们侦查都不联系受害方,仅有的几次联系我来说说:
8月份打电话,说要去检察院领个告知书,我没时间去,你们寄到宜昌的。
11月听公安说你们要补资料,我主动联系你们,送去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上周四打电话催问什么时候办好,你们说一周左右出结果,上周四是2月9号,你们2月1号就出文书了,电话里也不说,还往后推,是什么意思?
2月13号打电话通知我去拿文书。

就这几次联系,你说,你们补充侦查查了个啥?受害人都不联系,你们没证据,我给你们呀!现在来说这点存疑那要确权的。抛开别的不谈,至少你们有些人做事的态度和你们坐的这个位子是不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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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公安侦结时,提交了这个证据没有?虽然我对鉴定金额也是有异议的,明显偏低,而且最后修复过程的实践也验证了我的看法。别人一说对结论存在争议,就搁那不管了?就价值存疑了?自己不去求证吗?有一说一,用事实说话,实际造成的损失如果比鉴定金额低,我脑袋砍下来给大家当球踢。别人敢不敢说?

毕竟公安不准予重新鉴定文书都出了,“该鉴定程序合法,未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事项明确,鉴定意见依据充足,无虚假鉴定和应当回避等情形,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检察院对此也不认可吗?是哪里“存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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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19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不起诉决定书中提到“远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11月13 日23 时许远安隆森贸易有限公司运营经理熊X、物业经理向X认为吴XX、涂XX的铺面墙体属于违规建设的墙体,且墙体建筑超出其二人产权面积范围,占用了公司所持有的产权面积,二人商议后决定将吴XX、涂XX的铺面墙体拆除,在砸墙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及时制止,致使吴XX、涂XX铺面墙体部分被拆毁”

       向、熊二人“认为”我方墙体违建,商议后“决定”拆除,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其砸墙过程没有过多描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他俩人拳打脚踢、锤斧全上,两天两夜都砸不完,于事他们谋划使用了小型挖机(啄木鸟)类的机械设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想打个短平快,快速完成拆除损毁行为。时间点则选择在晚上23点左右,月黑杀人夜,风高放火天,毕竟大家都休息了,好做坏事嘛。可不巧,被咱人民警察撞坏了其好事。

下图是此类机械设备的图片,我从网上找的,非当时做案工具,他们当时所使用作案工具的具体型号以警方执法记录仪或笔录为准。


下图是机械设备对店铺墙体损毁后留下的痕迹。





      从做案工具的准备到做案时间的选择上来看,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恶性案件。另外,在做案人员上,光机械设备操作员加他俩人就至少有3个了,具体人数以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或笔录为准。其实从另一方面看,一个机械设备的破坏力至少要抵5个壮劳力。可见其恶劣程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不仅可以第一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标准来立案,还可以第三条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标准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从仅有的这些信息来源看,本案中的做案工具或是其它相关人员的处理还不得而知。相信我们的职能部门会有规范合法的处理方式。

我仅从个人了解到的一点点信息就可以做个简单的判断,我相信公安机关这5个多月的侦查也不是混日子过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绝对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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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6-5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本论坛第二长贴,顶顶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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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既往 发表于 2023-6-6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联通
楼主,不论什么情况你一定要hold住!hold住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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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6-6 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一如既往 发表于 2023-6-6 00:42
楼主,不论什么情况你一定要hold住!hold住就是胜利!

谢谢!一直在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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