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致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月16日,签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顺丰速运到付方式邮寄送达的上述“告知书”,申请人并为此支付15元邮寄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采用顺丰速运到付方式邮寄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存在不当和违法之处如下: 一、被申请人收费标准违法:《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按如下标准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第三项:邮寄费:按照当地邮政部门实际所需的费用向申请者收取。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收费方式违法:被申请人使用顺丰速运不符合法律规定。《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申请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远安营业部的经营范围:国内快递业务中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 规定(三)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被申请人采用的顺丰速递,不符合此规定。被申请人在没有招投标、没有调查了解顺丰速运业务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向申请人没有选择的用顺丰速运给申请人邮寄政府公文,涉嫌帮助企业牟利,使用到付邮费涉嫌强迫交易。 三、被申请人收费程序违法:《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第三条及《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均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申请人显然未履行上述文件的规定,而是把邮寄费用的利润私自派发给了顺丰速递,严重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 鉴于申请人的法律水平,被申请人的违法之处可能不限于以上内容,请贵机关全面审查,作出公正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