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注册,享受更多功能!查看帖内大图!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今天是2022年7月13日,远安县农业农村局刚刚公布了2022年6月-7月查获的,6起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详情如下: 1、2022年6月24日下午,当事人刘**骑摩托车携带违禁渔网来到远安县旧县镇何家浜桥附近水域捕鱼,被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2、2022年6月11日晚,当事人庄**携带渔划子和违禁渔网来到远安县洋坪镇徐家棚村徐家棚桥附近水域捕鱼,被护渔员当场发现后反馈给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3、2022年6月20日晚,当事人鄢**骑行摩托车携带违禁渔网来到远安县洋坪镇老君村(原永丰村)附近水域捕鱼,被护渔员当场发现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4、2022年6月30日上午9时许,当事人杨**携带鱼竿来到远安县茅坪场镇长荣村一组(刘家畈)附近水域钓鱼,被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禁渔区)进行垂钓的违规行为。 5、2022年7月2日晚,当事人谭**骑行三轮车携带一副地笼子来到远安县洋坪镇芦溪湾村二组附近水域捕鱼,被护渔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6、2022年7月1日上午,当事人张**用1条渔划子携带两副地笼子来到远安县洋坪镇马渡河村二组附近水域捕鱼,被护渔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以上6名当事人使用违禁渔网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最后,远安县农业农村局分别于2022.6.11日-2022.7.2日期间,依法对他们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小写:200.00元) 信息来源: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