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我也觉得做的不对,不知道远安县人民检察院如何解读?
我认为这个还不是重点,只是违反了最高检2021年9月28日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的规定,属于违规。其办案过程中几个时间点更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相关条款,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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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主动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12309中国检察网”,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平台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一般不予公开,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隐名等处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案件信息查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案件办理程序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组织、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法律文书公开情况等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供查询: (一)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二)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三)撤销案件决定书; (四)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首次申请查询,应当向办理相关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并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相关案件信息。 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或者代理律师可以直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微信平台、手机APP,在线注册后,查询案件信息。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信息的,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向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信息,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及查询账号。 第十一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 第三章  案件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向社会发布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信息: (一)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 (二)相关民事检察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相关行政检察案件的办理情况; (四)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相关案件信息: (一)对统一法律适用、普法具有重要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二)案件公开听证情况; (三)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应予发布的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发布该信息。 第十五条  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 第四章  业务数据发布 ******* 第五章  法律文书公开 *******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不规范、不准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反映。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工作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高检发办字〔2014〕6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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