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不说话,那我再瞎说几句。 6月6日宜昌市检察院约谈时(附约谈笔录),得知不起诉决定是“远安县院经过检委会讨论的决定”。 我查询了一下,什么叫检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 我心中十分十分的矛盾,既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为什么就偏偏听信了犯罪嫌疑人“认为”的原因?为什么从始至终不找受害的当事方问询了解情况,提交证据等流程?不去找所谓的“职能部门”求证相关的“权属”问题?这样的办案方式真的“对事实认定清楚”了吗?我再次请求远安县检察院给出“事实认定清楚”的依据! 再说说“办案程序合法”,我前面也说过,办案时限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我也想听一下你们的解释说明,不然我认为你们的办案程序不合法。 领导我说的对吗?如果你们不解释,我在网上瞎说会不会误导广大网友? 附宜昌市检察院约谈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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