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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号 | (远)文综罚决字〔2024〕02号 | 查处对象名称 | 宜昌市*****网咖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依法查明,2024年1月24日,宜昌市*****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远安县文化和旅游局以宜昌市*****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予以立案调查。 | 法律依据 |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 |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大写: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主体 | 远安县文化和旅游局 | 处罚时间 | 2024年3月19日 |
信息来源: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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