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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国贸案】听其言,观其行。远安检察院办案的方式及言行,本人不敢苟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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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4-7-2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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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前,我从外地回宜昌,在论坛发贴“远安县检察院,我回来了!”,远安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及时与我们联系,约我们到远安县检察院就该案的办理中的一些问题对我们释法说理。
      
      我们如约在2024年2月7日(腊月二十八)到远安县检察院参与了这场释法说理的活动。虽然有对检察院的很多说法并不认可,但是对远安县检察院当时的工作态度是认可的,在我们提出了我们的证据和意见后,远安县检察院表示春节后会根据我方证据和释法说理过程中我们的疑问去做调查。


      2月19日(正月初十)检察院申控科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已经就新的线索要求远安县公安局补充调查。今天是7月2日,调查到什么程度或有什么结果,没有任何回应(注意!没有任何回应!),本来想让子弹飞一阵,近半年来我没有在任何渠道继续举报远安县检察院的违法办案行为,没有网上就此案发表新的言论,但远安县检察院让我们失望了。我觉得有必要对事情的进展及对远安县检察院释法说理的一些问题在网上吐吐槽了。


        先来说说我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请回答  贴子中,七问远安县检察院的第一问

“被不起诉人对涉案墙体归属权存在争议”请问是什么争议,我的不动产权证书是不是不能证明店铺墙体的归属?谁说的有争议?证据又在哪里?


首先,远安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很明确的回复,“不动产权证不能证明墙体的归属”。就是说我买的门面,办了不动产权证,不能证明墙体归属权是我的。但是我了解的法律是这样的,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百度百科中,中国法学会“法治百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内容)。远安县检察院“不动产权证书不能证明墙体归属”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不知道以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是不是要加上一句,此证书内容包含墙体或此证书内容不包含墙体。


其次,我是2007年初购买的这个商铺,于2007年9月左右交付,因各种原因在2016年办理下来不动产权证。隆森公司(远安国贸)2020年以债权的方式经法院取得原欣泰置业公司部分土地和房产,在2020年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就是说我店铺于2016年办的不动产权证,我的店铺侵占了4年后于2020年办不动产权证的隆森公司的面积。是不是很搞笑?是不是有那么一点似曾相识?美国政府声称华为侵犯了其未来的知识产权。哈哈哈!!!


第三,释法时此案检察官也说了检察院和隆森公司(远安国贸)不否认我店铺与远安国贸之间墙体的存在,但隆森公司认为墙体太靠外了,侵占了它们的面积。它们砸墙之前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所谓“侵占面积”的情况,所以不存在主观故意。


       那么我想问一问,它们向哪个具体的部门反映了该问题?那个部门是否确认了我店铺侵占它们公司面积的事实?又是哪个部门授权了它们的砸墙行为?远安县检察院没有给我答案。


      远安国贸用一个莫须有的理由,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有了这个莫须有的理由,所以远安国贸组织打砸的管理人员就是不存在主观故意了,就不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远安县检察院对它们提出异议这个证据查证属实了吗?对证据的认定能这么随意吗?只要别人提出意见,不查证属实,就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了。好比A故意打伤了B,然后A说B是抢了自己的东西,自己不是故意打人的,检察院会不去调查事实真像,就直接以A的说法就认定A打人的正当性吗?是不是很荒谬?


====================================================


    因为本案办理过程中,远安县检察院全程没有与我这个受害人联系了解案情、搜集证据。所以在释法说理过程中,我把我了解的一些情况和证据也给了办案检察官,她也说好了的会重新调查,至今没有消息,现在一并在网上公开,让大家了解一下。


证据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链接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 ... a0cdc850e97778.html),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同样,我与原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中,也有与该司法解释一致的条款
IMG_0395.JPG
(合同图)。




       我所购房产实际交付面积如与合同面积不一致,以实际面积尺寸为准,不足或超出3%以内的,退还或补足差价即可,这是我与原开发商欣泰置业公司的关系,哪怕超出3%的面积,也是原开发商欣泰置业送的。更何况我的办证面积小于购房合同面积,何来侵占一说?我店铺有多大面积与隆森公司(远安国贸)有一毛钱的关系吗?
      远安县检察院办案不去找受害人了解情况,也不熟悉法律条文,别人一提异议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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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4-7-6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移动
“为查明墙体归属权,需调取原始建筑资料、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原始测绘材料及开发商杨XX的证言,以查明涉案墙体的建设时间,建筑主体及建筑的合法性。因客观原因,上述涉案材料的缺失,导致事实不清,不能排除涉案墙体归属争议问题。故向X、熊X无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




      我真的是醉了,买商铺的时候就有的墙体,合同上也有墙体,不动产权证书在手,用了十几年的商铺,说有争议就有争议,还要以前开发商的证言。

      为什么应该在档案馆的原始资料会缺失?还要找一个已消失多年的原开发商的证言?购房合同、产权证书及房产现状起不到证据链的作用吗?别人嘴巴一喳就有争议了。




      我如果主张故宫的归属权,故宫博物院是不是要拿出原始建筑资料、原始测绘材料及明成祖朱棣的证言?如果没有,是不是就是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存在权属争议?我也可以去挖点墙角拿点文物?不存在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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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4-7-2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移动
证据二:

现在来说说隆森公司远安国贸的房产是怎么来的?

远安县隆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依法以物抵债,

微信图片_202307132005192.jpg


上图是远安隆森公司告我侵权(见国贸事件续:后买房办证的告先买房办证的侵占其面积贴)时,隆森公司提供给远安县法院的证据之一(证据来源是远安隆森公司,这可不是我瞎找的),可以很明确的看到,隆森公司通过阿里司法平台取得了原欣泰置业公司的房产百惠广场(现在的国贸广场)。

于是乎,我在网上搜了一下,远安国贸的前身为百惠广场(属原开发商欣泰置业公司所有),因债务问题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年3月30日、2018年年5月14日及2018年年6月30日三次在阿里司法平台司法拍卖该资产,三度流拍。远安隆森公司在取得该公司债权后,2018年通过阿里司法平台取得百惠广场产权,于2020年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所有时间点都晚于我的办证时间点。

大家可以到阿里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搜“百惠广场”

下面是三次拍卖的链接地址:

https://sf-item.taobao.com/sf_item/565310095488.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9.5e572d0dOs0xnn&track_id=b50f16f0-c975-4d6d-8596-fa1112ceebc4

https://sf-item.taobao.com/sf_item/568840195790.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8.5e572d0dOs0xnn&track_id=b50f16f0-c975-4d6d-8596-fa1112ceebc4

https://sf-item.taobao.com/sf_item/571098824773.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7.5e572d0dOs0xnn&track_id=b50f16f0-c975-4d6d-8596-fa1112ceebc4

拍卖.png 拍卖2.png
大家也可以进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s://www.rmfysszc.gov.cn/
在湖北省高院--宜昌市中院--下面搜索“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51号”可搜到相关拍卖信息。
微信图片_20240421195644.png

既然是通过阿里司法平台从宜昌市中院取得的产权,我们来看一下,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阿里司法平台对该房产的《变卖公告》及《变卖须知》。
变卖公告.jpg
《变卖公告》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与评估报告对应)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或因标的物存在缺陷等引发的一切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8年3月15日(2018年5月10日、2018年6月25日)前与本院联系。
变卖须知.jpg
《变卖须知》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变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十、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变卖人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变卖公告》及《变卖须知》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隆森公司你们这样取得的房产,怎么好意思告我侵占你们的面积?可笑!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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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4-7-3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移动
隆森公司通过债权转让,获得原开发商欣泰置业公司债权。下面是我查到的网上公开的相关法律文书。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5执异5号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 ... 0KlDBW1Z1icgI3Jmyzd

隆森公司通过申请执行,获得原开发商欣泰置业公司部分产业,现远安国贸的部分土地和房产。下面是网上公开的相关法律文书。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525执45号之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 ... +yqxB0zW50xHBUcTxej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525执44号之三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 ... +yqxB0zW50xHBUcTxej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51号的房产和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1、2层,面积4827.25平米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远土国用(2006)第401060017-3号]予以查封,并对被执行人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房屋和土地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最后流拍价为2298万元。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鄂05执异90号、(2019)鄂05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远安县隆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两案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远安县隆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向本院提交依法以物抵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裁定将以上上述流拍房产和土地作价2298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远安县隆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房产被宜昌市中级查封后,多次拍卖,未能成交造成流拍。在远安隆森公司申请执行了,远安县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裁定将上述流拍房产和土地作价2298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远安县隆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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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4-7-3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移动
其实,根据证据一就说明我的产权及面积没隆森公司什么事了,证据二更说明隆森公司的对我店铺的侵权控诉乃无理取闹。这两点,网友们,你们看懂了吗?远安县检察院,你们看懂了吗?


    我想问远安县检察院,咱受害人提交的证据有效吗?现在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对方砸墙还是没有主观故意吗?无主观故意是不是不知者无罪?


我为什么要在网上公开这些证据,虽然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但是我始终相信只有公开才有公正。我相信公正的司法机关是能够明辩是非,依法做出正确裁决的。


     远安县检察院在年前释法说理活动中,对我之前在网上公开的《七问远安县检察院》中的七个问题已一一作出了回应。
     此贴回应远安县检察院的是第一个问题,第二到第七个问题后续我会以连载的方式一一做出回复。






(以上所列证据均来源于法院或其法律文书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涉及任何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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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4-7-3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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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伤的河水 发表于 2024-7-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希望楼主反映的问题能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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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三千 发表于 2024-7-5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到底是遇到了什么阻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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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奇葩 发表于 2024-7-5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活生生把一个人逼成了法律精通者,作用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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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利的啊子 发表于 2024-7-5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这是真的太过分了,做的太让百姓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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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安泰 发表于 2024-7-5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移动
检察院装聋作哑了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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