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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我从外地回宜昌,在论坛发贴“远安县检察院,我回来了!”,远安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及时与我们联系,约我们到远安县检察院就该案的办理中的一些问题对我们释法说理。
我们如约在2024年2月7日(腊月二十八)到远安县检察院参与了这场释法说理的活动。虽然有对检察院的很多说法并不认可,但是对远安县检察院当时的工作态度是认可的,在我们提出了我们的证据和意见后,远安县检察院表示春节后会根据我方证据和释法说理过程中我们的疑问去做调查。
2月19日(正月初十)检察院申控科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已经就新的线索要求远安县公安局补充调查。今天是7月2日,调查到什么程度或有什么结果,没有任何回应(注意!没有任何回应!),本来想让子弹飞一阵,近半年来我没有在任何渠道继续举报远安县检察院的违法办案行为,没有网上就此案发表新的言论,但远安县检察院让我们失望了。我觉得有必要对事情的进展及对远安县检察院释法说理的一些问题在网上吐吐槽了。
先来说说我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请回答 贴子中,七问远安县检察院的第一问
“被不起诉人对涉案墙体归属权存在争议”请问是什么争议,我的不动产权证书是不是不能证明店铺墙体的归属?谁说的有争议?证据又在哪里?
首先,远安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很明确的回复,“不动产权证不能证明墙体的归属”。就是说我买的门面,办了不动产权证,不能证明墙体归属权是我的。但是我了解的法律是这样的,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百度百科中,中国法学会“法治百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内容)。远安县检察院“不动产权证书不能证明墙体归属”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不知道以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是不是要加上一句,此证书内容包含墙体或此证书内容不包含墙体。
其次,我是2007年初购买的这个商铺,于2007年9月左右交付,因各种原因在2016年办理下来不动产权证。隆森公司(远安国贸)2020年以债权的方式经法院取得原欣泰置业公司部分土地和房产,在2020年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就是说我店铺于2016年办的不动产权证,我的店铺侵占了4年后于2020年办不动产权证的隆森公司的面积。是不是很搞笑?是不是有那么一点似曾相识?美国政府声称华为侵犯了其未来的知识产权。哈哈哈!!!
第三,释法时此案检察官也说了检察院和隆森公司(远安国贸)不否认我店铺与远安国贸之间墙体的存在,但隆森公司认为墙体太靠外了,侵占了它们的面积。它们砸墙之前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所谓“侵占面积”的情况,所以不存在主观故意。
那么我想问一问,它们向哪个具体的部门反映了该问题?那个部门是否确认了我店铺侵占它们公司面积的事实?又是哪个部门授权了它们的砸墙行为?远安县检察院没有给我答案。
远安国贸用一个莫须有的理由,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有了这个莫须有的理由,所以远安国贸组织打砸的管理人员就是不存在主观故意了,就不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远安县检察院对它们提出异议这个证据查证属实了吗?对证据的认定能这么随意吗?只要别人提出意见,不查证属实,就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了。好比A故意打伤了B,然后A说B是抢了自己的东西,自己不是故意打人的,检察院会不去调查事实真像,就直接以A的说法就认定A打人的正当性吗?是不是很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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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本案办理过程中,远安县检察院全程没有与我这个受害人联系了解案情、搜集证据。所以在释法说理过程中,我把我了解的一些情况和证据也给了办案检察官,她也说好了的会重新调查,至今没有消息,现在一并在网上公开,让大家了解一下。
证据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链接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 ... a0cdc850e97778.html),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同样,我与原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中,也有与该司法解释一致的条款
(合同图)。
我所购房产实际交付面积如与合同面积不一致,以实际面积尺寸为准,不足或超出3%以内的,退还或补足差价即可,这是我与原开发商欣泰置业公司的关系,哪怕超出3%的面积,也是原开发商欣泰置业送的。更何况我的办证面积小于购房合同面积,何来侵占一说?我店铺有多大面积与隆森公司(远安国贸)有一毛钱的关系吗?
远安县检察院办案不去找受害人了解情况,也不熟悉法律条文,别人一提异议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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