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花( 5) 鸡蛋( 0)
|
赶紧注册,享受更多功能!查看帖内大图!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接前,七问远安检察院之六
问:本案公安机关于2022年6月2日第一次移交给远安县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远安县检察院提到“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11月 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3年1月14 日自行补充侦查。” 远安县检察院的办案时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三个办案时间点违法,导致程序违法。还涉嫌故意拖延办案时间,远安县检察院请对办案时限违法做出书面说明。
答:办案时效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该条当中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羁押期间或存在被羁押的情况。羁押期限届满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之后办理的案件,对于已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本身没有羁押的,不受本条款所规定的期限限制。本案对熊X、向X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所以不受该条期限的限制。
远检:刑事诉讼法172条是对羁押的案件的时效,本案不受这条限制。取保候审案件我们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是一年。
我:172条是不是?
远检:172条是针对羁押的案件,已经拘留、逮捕了的。
我:有明确的说明吗?
远检:是没有明确说明的。
我:那对应的司法解释,你要给我啊!
远检: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我:那就是违法了!
远检:这个不违法,这个明确的告诉你。
==========================================
“对于已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本身没有羁押的,不受本条款所规定的期限限制。”我遍翻法律法规,没有找到你这一说法的法律支撑。
我根据法律条款指出你的违法,你不需要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就能为自己辩解否认,那你的说法也不”明确“呀!
根据《刑事诉讼法》172条说你审查起诉期限违法,你说取保候审案件不受该法律条款限制,那为什么《刑事诉讼法》里不把取保候审案件区分开来?或加一句”取保候审案件除外。“?
你所说的”取保候审案不受本条款所规定的期限限制“,即找不出法律条文,又拿不出司法解释来支撑。做为执法者,这严谨吗?
《刑事诉讼法》172条是对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不是你说的”我们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是一年。” 审查起诉期限≠办案期限。
我们来看一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务指南,《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https://www.spp.gov.cn/jwzn/201404/t20140428_71445.shtml)对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这几个阶段办案期限的要求:
”(二)强制措施期限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请注意,强制措施期限≠审查起诉期限
远安县检察院又在玩剪切粘贴的把戏,偷梁换柱,把审查起诉期限偷换概念为取保候审这个强制措施的最长时限。
《刑事诉讼法》里172条所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只是办案过程中的一部分。能和你所谓的办案期限或某强制措施期限划等号吗?
错了就是错了,知法犯法,还在诡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