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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4〕689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7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4年5月15日晚上,张**在远安县嫘祖镇集镇“**土菜馆”餐馆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当日21时17分许,张**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嫘祖镇垭丝路0.02公里处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张**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1mg/100ml。另查明张**曾于2017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02446**)、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7)42058326003372**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张**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8月13日到2024年8月1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8月13日 信息来源: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