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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远安县远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宜远环不罚〔2024〕4号 |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个人(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 | | | 社会信用代码 | \ | | 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远安县远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 统一信用代码 | 91420525685608712K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徐建明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远安县远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台1000kg/h生物质微压锅炉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一项建设项目类:“被发现后立即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在被发现后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24年8月6日拆除生物质锅炉恢复场地原貌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25日 |
信息来源: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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