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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 小法徽|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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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员 发表于 2025-5-16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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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许多人认为被取保候审后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就没事了,那么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阿强(化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3000元。2025年1月,被告人阿强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再次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阿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05mg/100mL。

2025年3月被告人阿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该案件被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告人阿强在案件审理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擅自离开取保候审地,后经人民法院多次电话通知,拒不到庭。

法院审理

远安县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阿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取保候审地,且被多次电话通知后仍不能到庭,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司法权威,遂依法变更阿强的强制措施,向其发出逮捕决定书,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提审阶段,经过法院干警的释法说理,阿强表示非常后悔,没想到不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后果这么严重,并承诺今后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对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若抱有侥幸心理,拒不配合案件审理,挑战司法权威,则可能面临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及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转自:湖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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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伤的河水 发表于 2025-5-16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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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5-5-17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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