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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远安县临泪小区一栋二单元301室业主,持有小区的房屋产权,并在此物业小区居住。 近期,因物业反映我楼上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楼下业主的生活,我们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专业人员到201室及我家卫生间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漏水点位于我家卫生间的公共下水管道,我们也第一时间电话告知了物业公司。但后来物业公司坚持说是我家卫生间防水漏水引起的,并诱导101室、201室业主找我们维修。为积极配合物业部门的工作,同时也为了不影响邻里之间关系,我们及时请了专业人员上门将卫生间地面全部凿掉,重新做防水,在做防水过程中,师傅发现漏水点仍然是公共下水管道,而非我家卫生间防水问题(有现场照片为证),同时也将此情况汇报给物业,物业也上门看了,但并没有对维修事宜给一个明确说法。但改天后又说公共管道在我家室内,应该我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的荒谬说法。 在此期间,我们也多次找物业沟通,但物业坚持说公共下水管道在我家室内,应该我负责维修,后又找来住建局相关领导,部分业主,同意用房租维修基金维修管道。但因物业误判导致我重新做防水的费用他们不承担。同时,我也给住建局、物业发了《告知函》,但他们都拒收。《告知函》及漏水管道图片稍后上传。 我的依据有以下几点: 1.公共下水道属于业主共有设施设备,物业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法定义务,小修费用从物业费中列支,与是否有维修基金无关。若物业以无基金拒修,属于不作为。 2.因物业未查明漏水原因便误判为业主室内防水问题,导致业主重做防水产生不必要的支出,该过错行为与业主的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物业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未按约定和物业使用性质履行对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义务,造成业主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业主的损失包括重做防水的施工费用、材料费用,以及因施工造成的房屋空置,家具挪移等合理费用。 希望此贴有相关领导看到并及时妥善解决。如得不到回复或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本人不排除走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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