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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银行应该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因未能识别伪卡,致使储户的存款被伪卡持有人消费和提取,属银行未尽义务保障存款安全,银行应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借记卡中留有的1万多元钱本想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岂料事后得知该款在异地已被提取。近日,浙江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储户何女士诉中国农业银行松阳县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 《市场导报》获悉,农业银行金穗卡近期频曝账户资金失窃案。 据何女士反映,2008年1月24日,她接到松阳农行的电话,告知其在该行开户的金穗卡(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已被人窃取,银行希望其按要求更换新卡。 后经了解,原来当月22日晚,她在该行自动取款机上操作时,金穗卡的信息内容和密码,被犯罪嫌疑人利用事先安装的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所窃取。 当月23日,嫌疑人在江西省鹰潭市窃取资金1.06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该案的调查。 何女士认为,松阳农行没有为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条件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其遭受经济损失,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 就在松阳法院受理该案的同时,浙江东阳市法院日前新近判决一起金穗卡资金失窃案。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被判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东阳人吴兴龙是于2001年办理金穗通宝卡的,此后一直使用正常。 然而在2007年3月21日晚,他却收到金穗卡中心的一条短信,告知该卡在当日19:40消费8.9万余元,在19:44又分两次现金支取2000元。 自己人在东阳,银行卡也在身上,怎么会有上海的消费?当日20:50,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他又向上海公安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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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和讯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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