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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源
发表于 2014-8-8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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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告 知 书
远安县鸣凤镇双利村社区村民委员会:
2014年6月11日收到贵会下达的《腾地通知书》,本人表达如下异议:
1、贵会作出该通知的重要依据为“2013年7月5日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该协议本人已于今年3月10日申请鸣凤镇人民政府确认无效,并于2014年6月4日起诉至远安县人民法院(附见《行政起诉状》和邮寄凭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帮助村委会能够认识自行超越职权下达于法无据的《腾地通知书》的违法性,申请人温馨提示:就该协议的争议性,现已进入司法程序,请依法等待法院判决后再确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法》等规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有经过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后才能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或者超过30天申请期限没有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贵会的《腾地通知书》称:“逾期未清除,我村将组织施工队予以清除”。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会并无“行政处罚权”,更无“强制执行权”!若贵会认为本人拒不履行所签订的无效协议,可依法对本人提起民事诉讼;
3、贵会若获得某级行政机关授权的“行政处罚权”或是“强制执行权”,请于强制执行当日出示“执法证”,否则在无法确认来本人承包地内人员身份的情况下,为避免财产免遭犯罪分子侵占,基于法律正当防卫的原则,本人将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综上,请贵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权限依法行政,毕竟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谭昌忠
2014年6月11日
附件:
1、《行政起诉状》;证明申请镇政府确认该协议无效,已起诉至远安县人民法院;
2、邮寄诉状凭证;证明远安县人民法院已收到本人诉状。
抄送: 县政府、 县法院、 县国土局、 县城管局、 县公安局、 镇政府、
镇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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