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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7日,向鸣凤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聘请园林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勘申请人 承包地内桂花树后留档保存的书面查勘结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提供政府信息或作出答复的义务。但其拒绝依法行政,对申请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为此,申请人于6月30日以邮寄方式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8月5日,远安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远政复决字[2014]16号(行政复议就是下级违法后,既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区别在于不用上法庭答辩,也是公民救济方式之一。权益受侵害后,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详见行政复议决定书)
收到上述县政府的责令被申请热履职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申请人再次向鸣凤镇人民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详见下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被申请机关: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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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根据远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远政复决字[2014]16号,可知贵府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根据【宪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责任规定,依法向贵府申请公开: 1、“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违法责任人分管领导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3、“违法责任人责任领导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 | |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如邮寄回复需本人付费,请提供收费发票配备 |
说明:1、申请人谭昌忠的身份证复印件,已在2014-2-4日第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予以提供,不在重复,如需要,可另行提供;远政复决字[2014]16号,因远安县人民政府依法已向贵府送达,不在重复提供; 2、请依法依申请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并加盖大红公章,如未加盖,依法只能视为没有提供;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请依法说明理由并盖章; 3、请贵府提供规范的行政公文,不要提供无标题,无文号,无公章的三无回复; 4、申请人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需要依法依申请公开上述政府信息,请贵府注意区分; 5、申请人不会上网,若贵府已主动公开该政府信息,请提供加盖公章的网页下载件; 申请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 另因鸣凤镇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财产损失(包括书写、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打印复印交通等费用)。申请人又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依法向鸣凤镇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谭昌忠,男,52岁,汉族,住远安县鸣凤镇双利村双利小区三巷三号; 赔偿义务机关:鸣凤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郝道云(镇长),地址:远安县鸣凤大道65号,电话:0717-3812366。 赔偿请求: 因贵府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现请求赔偿。具体请求赔偿的项目是: (1)赔偿请求人因行政复议申请书写、邮寄等1天的误工费:200.69元。 (2)赔偿挂号信函邮寄费、文件打印、复印、交通费、电话费等共计20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27日,致函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公开“贵府聘请园林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勘申请人承包地内栽种桂花树后留档保存的书面查勘结果”的政府信息,一直未收到答复。无奈,于6月30日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核实情况后,认定赔偿义务机关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复议决定。但请求人已因此违法行为耽误了1天的工作,并为此花去交通费、电话费、打印复印邮寄等费用共计20元。 综上,赔偿请求人认为,鸣凤镇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本应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解决,但其敷衍塞责,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置之不理,在申请人复议后,仍拒不纠错,造成赔偿请求人的损失。为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府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恳请依法赔偿给赔偿请求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 2014年10月14日 下面我们来看看鸣凤镇人民政府的答复:
答复称没有所谓的“违法”人员,申请赔偿是对无过错方的无理要求!至此,申请人只想问一句:“如果贵府认为自己是无错方,认为远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有误,为何你们没有在15个工作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另:贵府的法治工作人员,应当对于基本的法律文书的书写进行系统的培训!对于信息公开的答复,条例规定了明确的格式;对于国家赔偿的格式,赔偿法也有明确的规定。答复没有文号,将信息公开与国家赔偿混为一谈,究竟是人浮于事,还是真的有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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