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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鸣凤镇人民政府:依法治国,不是说说而已~~~(第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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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源 发表于 2014-12-8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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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27日,向鸣凤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聘请园林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勘申请人 承包地内桂花树后留档保存的书面查勘结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提供政府信息或作出答复的义务。但其拒绝依法行政,对申请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为此,申请人于6月30日以邮寄方式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8月5日,远安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远政复决字[2014]16号(行政复议就是下级违法后,既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区别在于不用上法庭答辩,也是公民救济方式之一。权益受侵害后,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详见行政复议决定书)

    1.JPG

    2.JPG

    3.JPG

    4.JPG

          收到上述县政府的责令被申请热履职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申请人再次向鸣凤镇人民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详见下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被申请机关: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23)

    公民
    姓    名
    谭昌忠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13872678551
    邮政编码
    444200
    通信地址
    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双利村双利小区三巷三号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
    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谭昌忠   
    申请时间
    2014年8月23日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根据远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远政复决字[2014]16号,可知贵府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根据【宪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责任规定,依法向贵府申请公开:
    1、“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违法责任人分管领导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3、“违法责任人责任领导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所需信息
    用途
    公民监督,依法行政。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书面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如邮寄回复需本人付费,请提供收费发票配备

          说明:1、申请人谭昌忠的身份证复印件,已在2014-2-4日第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予以提供,不在重复,如需要,可另行提供;远政复决字[2014]16号,因远安县人民政府依法已向贵府送达,不在重复提供;
          2、请依法依申请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并加盖大红公章,如未加盖,依法只能视为没有提供;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请依法说明理由并盖章;
          3、请贵府提供规范的行政公文,不要提供无标题,无文号,无公章的三无回复;
          4、申请人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需要依法依申请公开上述政府信息,请贵府注意区分;
          5、申请人不会上网,若贵府已主动公开该政府信息,请提供加盖公章的网页下载件;
    申请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
          另因鸣凤镇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财产损失(包括书写、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打印复印交通等费用)。申请人又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依法向鸣凤镇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谭昌忠,男,52岁,汉族,住远安县鸣凤镇双利村双利小区三巷三号;
          赔偿义务机关:鸣凤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郝道云(镇长),地址:远安县鸣凤大道65号,电话:0717-3812366。
          赔偿请求:
         因贵府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现请求赔偿。具体请求赔偿的项目是:
            (1)赔偿请求人因行政复议申请书写、邮寄等1天的误工费:200.69元。
            (2)赔偿挂号信函邮寄费、文件打印、复印、交通费、电话费等共计20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27日,致函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公开“贵府聘请园林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勘申请人承包地内栽种桂花树后留档保存的书面查勘结果”的政府信息,一直未收到答复。无奈,于6月30日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核实情况后,认定赔偿义务机关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复议决定。但请求人已因此违法行为耽误了1天的工作,并为此花去交通费、电话费、打印复印邮寄等费用共计20元。
          综上,赔偿请求人认为,鸣凤镇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本应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解决,但其敷衍塞责,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置之不理,在申请人复议后,仍拒不纠错,造成赔偿请求人的损失。为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府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恳请依法赔偿给赔偿请求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
                                                                                                           2014年10月14日
    下面我们来看看鸣凤镇人民政府的答复:
    IMG_0058.JPG

          答复称没有所谓的“违法”人员,申请赔偿是对无过错方的无理要求!至此,申请人只想问一句:“如果贵府认为自己是无错方,认为远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有误,为何你们没有在15个工作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另:贵府的法治工作人员,应当对于基本的法律文书的书写进行系统的培训!对于信息公开的答复,条例规定了明确的格式;对于国家赔偿的格式,赔偿法也有明确的规定。答复没有文号,将信息公开与国家赔偿混为一谈,究竟是人浮于事,还是真的有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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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沮云 发表于 2014-12-8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联通
    索源好样的,你的坚持你的毅力值得我们学*,你是我们草根人的骄傲,你教会了我们作为草根,该如何去依法维权,让我们知道了法大于权的真谛,你是我们学*的榜样,我们知道了只要依法,没有什么权是值得害怕的!永远支持你!

    点评

    谢谢您一直支持我,其实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有空我会按照时间顺序教大家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14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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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门洞主 发表于 2014-12-8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电信
    看了LZ的帖子,我只想说一句很好很强大!祝你扳倒这帮人民的蛀虫,为我们穷苦百姓争口气。

    点评

    呵呵,这个需要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依法监督才行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14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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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寨 发表于 2014-12-8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上海 电信
    鸣风镇人民政府还在*大大年头明耍权大于法,难怪 曝光台 “十年合作 毁誉参半”里的 徐运玉 死猪不怕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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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探你的温柔 发表于 2014-12-8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电信
    楼主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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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尼姑 发表于 2014-12-8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电信
    楼主可以说是为我们女人争了口气啊,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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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14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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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着说话不腰疼 发表于 2014-12-9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联通
    楼主太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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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我诉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胜诉。他们要上诉,这样我就成被告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14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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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安坤哥 发表于 2014-12-9 10:22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见识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楼主的精神值得我们草根一族学*,让我们懂得了如何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每次看楼主的帖子都没怎么留言,眼看着楼主一步步取得成绩,真心被感动。楼主的成绩正是在告诉我们,在中国,永远法比权大,以权枉法的行为最终是会受到法的制裁的!

    点评

    谢坤哥支持~草根平台给了我们学习交流的机会,不然一切都是徒劳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1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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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山野女 发表于 2014-12-9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联通
    楼主让我们大开眼界啊

    点评

    偷偷告诉你,行政赔偿诉讼不需要交诉讼费,免费,哈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14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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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肩搭背 发表于 2014-12-9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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