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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 当阳火车站“8.11”群体事件二被告终得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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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员 发表于 2015-1-1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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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11日19时许,石某某、冯某去当阳火车站送人时,在车站对面一个体旅馆门前遇到与石某某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轿车司机高韵坤(男,23岁)等人,双方因石某某的摩托车修理费用问题发生了争执,轿车车主聂某(男,52岁)闻讯走出旅馆,双方又为此发生争执并互殴,打斗过程中二人将聂某鼻子打伤。事后,石某某、冯某见群众已报警,即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后随同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4年8月18日,经法医鉴定,聂某鼻骨及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石某某、冯某与被害人聂某达成了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聂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起诉,并对二表示了谅解。
      当阳市人民法院认为,石某某、冯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石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石某某、冯某得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视为自首,均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二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石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冯某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对石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对冯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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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中人@~ 发表于 2015-1-1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当阳人真是野猫姿势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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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山野女 发表于 2015-1-2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清江开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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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耕鸟 发表于 2015-1-2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黄石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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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子 发表于 2015-1-2 12:1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黄石市 联通
冲动是要受到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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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坤哥 发表于 2015-1-2 12:3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冲动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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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上你的唇 发表于 2015-1-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京宽网络电信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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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随我动 发表于 2015-1-7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冲动是魔鬼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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