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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30日15时许,远安县洋坪镇三板村村民谭某某和丈夫田某某驾驶一辆“海马7型”越野车回家,途经邻居谭某甲的禾场时,因谭某甲门前的一堆沙挡住了去路,双方发生冲突。小谭(谭某甲之子)持竹棒将谭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下尺桡关节半脱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4年9月15日小谭在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害人曾随案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诉讼中小谭与谭某某已达成赔偿3.8万元的和解协议,小谭已全部履行。谭某某对小谭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不久前,远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小谭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小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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