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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份的一天23时许,许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当阳市河溶镇前英村三组陈守平的农田,使用探杆盗掘古墓葬时,被正在巡逻的陈某甲、钟某、郑某等人发现并抓住,后经陈某乙电话说情放走;2012年底的一天23时许,许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当阳市河溶镇前程村三组贺学法的农田,再次使用探杆盗掘古墓葬时,被贺学法、赵治国、屈波等人发现后逃走,随后许某到贺学法家中索回被扣的探杆后离开。经鉴定,上述两处古墓葬地点均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磨盘山遗址保护范围内。
日前,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相纠合盗掘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指控2010的5月的一天盗墓事实不宜认定的意见,经审查,证人郑某、陈某甲、钟某证实了许某在盗墓时被现场抓获的事实,证人陈某乙证实了得知许某被群众抓住后经其说情才被放走的情节,庭审中许某亦不否认参与实施了该起盗墓,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许某的该起犯罪事实,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许某携带工具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磨盘山遗址进行探测,尚未着手实施盗掘,属为盗掘古墓葬制造条件,其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应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许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许某辩称其属探墓阶段及辩护人提出许某的行为属犯罪预备、能当庭认罪可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许某犯盗掘古墓葬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许某虽然数次盗墓都被发现,而盗墓未遂,但却毫不悔改,最终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奉劝世人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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