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然想尽办法不予提供,没有关系,我绝不放弃自己的权利。
下面普及一个小知识,被征地村民享有16项基本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上面的调查表只有村长签字,显然是不合法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第14项: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项、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十)项: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这份空运的答复要求我向鸣凤镇政府要这个信息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为法律赋予远安县国土资源局的义务,你是不可放弃的!不要一味只享受权利带来的好处,却拒绝履行义务!!!各位网友及被征地村民们,也请记住自己的基本权利,不要放弃!法律是不会帮助躺在权利上的人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