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新天地郑重声明
远安县首届新天地杯“明星宝贝秀”大奖赛是由宜昌宇帆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举办,远安新天地房地产冠名,多家赞助商联合举办的社会公益活动。
对于6月9日下午4点由微信用户“缘紫”第一次发出的恶意诽谤截图,严重损害本公司企业形象,造成不可估量的名誉损失,本公司郑重承诺并无王磊此人,对于此张造假截图,本公司负责人已于6月10日上午和主办方一起前往远安县公安局网络监察大队报案并申请立案,同时也将上报至宜昌市网络侦查大队协助侦查。另外,本公司也于6月10日下午聘请律师对相关人员准备提起民事诉讼,本公司对于此次活动问心无愧,并表示一定会追查到底。
希望各位网友停止转发此诽谤截图并删除已发信息,还“明星宝贝秀”一个清白。
最后,若制作此截图的人看到此声明,希望你能主动联系我们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澄清此事并公开赔礼道歉,我们将会考虑撤诉。我们并不希望此案件升级,请当事人慎重考虑。
远安县海盛置业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0日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事责任:《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