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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邓某某租赁远安县嫘祖镇(原荷花镇)谭坪村一组村民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4人位于贾家山(小地名)的山林,用于采挖石材。2013年,远安县林业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邓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事实;后邓某某利用“远安县远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C42052520110471301****0),将该《采矿许可证》所注明的采矿地址“远安县荷花镇窑河村”变造为“远安县荷花镇谭坪村”,骗取湖北省林业厅颁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继而雇请他人继续在上述林地采挖石材并将其销售。经鉴定,邓某某占用林地三处共计5494平方米;该林地为防护林;在采石区域,森林植被已全部毁坏,林地性质发生改变,防护功能已全部丧失。
邓某某在王某丙林地采挖石材占用林地138平方米,系在邓某某采挖石材之前,陈某某采挖石材时已经揭去山林覆盖。邓某某实际非法占用林地5356平方米。
上个月1号,经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全部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邓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邓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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