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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民对“旧县镇杜家村一组村民房屋变形调查报告”存在问题和疑问的答复
一、调查依据委托。因杜家村一组村民上访反映问题,依旧县镇人民政府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5条第二款“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的规定,2014年12月18日,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委托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调查评价,委托书未附调查报告中,具体原因不详。
二、调查全程参与。除2014年12月18日外,2014年12月23日,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调查当天,杜家村、旧县镇、县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全程陪同,深入到15个村民的房屋及水井、泉眼现场调查、定位,仅村民李培华家中无人(住红岩村牛路口)。
三、调查结果告知。2015年2月4日,旧县镇分管副镇长牵头,会同镇经贸办、司法所、杜家村相关负责人,在村委会会议室与村民代表陈广金、李培华、章忠泽、李先本4人见面,并告知、送达了《宜昌市远安县旧县镇杜家村一组村民房屋变形调查报告》,当场未提出质疑。
四、调查机构权威。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具有地灾危评甲级资质,且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调查评价工作有其严格的规定和程序,县国土资源局无权也无资格对其调查方法、调查结论等进行评价。所以你针对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答复范围。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5条第三款“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若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政府或宜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远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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