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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有人和朋友发生争执,动手替朋友出头,结果将他人打成轻伤二级。最终遭受法律制裁!
事发2015年3月4日14时许,熊某驾车经过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32号交通警察大队鸣凤中队门前路段,见杨某某在其朋友郭某某的轿车内与郭某某争执、拉扯,熊某遂上前欲将杨某某拉下车。在拉扯过程中,杨某某将熊某的项链扯断,熊某遂用膝盖顶撞杨某某的胸腹部,并将其摔倒在地,然后离开现场。后来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右侧第3、5、6前肋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7月6日,经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熊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熊某酌情从轻处罚。熊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可见哥们义气虽重要,动手需谨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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