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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向来是农村常见的现象,但因为将田间石子丢到路上,便招来重殴,打断3跟肋骨的现象,实属罕见。
吴某与曾某某为远安某村同组村民。2015年3月26日17时许,曾某某在田间劳作时将石头丢在吴某家门前的小路上,吴某因此与曾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二人发生打斗,后吴某持锄头猛击曾某某腰部,将曾某某左侧9、10、11肋骨打至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6月17日,经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吴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对涉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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