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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湖北青年陈亮因一桩奸杀案被捕。审判阶段,法院一审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其无罪。判决结果遭到检察机关抗诉。在没有取得直接证据证明陈亮犯罪的情况下,荆州中院重审后留有余地改判陈亮无期徒刑。17年来,在狱中服刑的陈亮申诉自己遭到逼供,无罪。如今,他的刑期还剩1年零8个月,他将继续申诉。
1999年和2001年,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对陈亮做出的判决分别为无罪和无期。
围绕一起奸杀案,经历了相隔16个月的两次审判,时年不满20岁的湖北青年陈亮的命运走向了截然不同的两端。
1998年4月29日,位于湖北潜江市的江汉石油管理局(下称江汉油田)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该油田一位青年女工被强奸杀害。经过当地警方100多天的侦破,来自油田机修总厂的临时工青年陈亮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陈亮随后被捕,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荆州中院)先是以缺乏直接证据,按“疑案从无”判决陈亮无罪。但判决遭到荆州市检察院抗诉,案件再度回到荆州中院。在没有取得直接证据证明陈亮犯罪的情况下,荆州中院重审后留有余地改判陈亮无期徒刑。
不服判决的陈亮继续上诉,他声称遭到刑讯逼供和诱供。上诉过程中,他的辩护律师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关押。
终审判决维持陈亮无期的原判,他进入湖北省荆州第三监狱服刑,至今已服刑17年。“他依然坚称自己是清白的。”陈亮的母亲陈爱玲告诉探针,陈亮这些年一直坚持申诉。
2015年12月24日,在接受律师的询问时陈亮表示,通过7次减刑,如今他的剩余刑期还有1年零8个月。
“本案无直接证据证明犯罪系被告人陈亮所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卿在查阅了当年多份证词和司法文书后发现,陈亮案有许多“不同寻常之处”。
目前,冯卿、张庆华两位律师受陈亮委托,已经向包括中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递交了陈亮的申诉状,展开这起案件的申诉工作。
受陈亮委托,百思得律所的冯卿律师已经向多个部门递交了陈亮的申诉状,展开这起案件的申诉工作。
凶案
陈亮的姑姑急匆匆地找到陈爱玲,说陈亮被公安机关从他的爷爷家带走了,被关在红旗派出所。陈爱玲当时脑袋一懵。缓过神来后,她什么也顾不上,就径直奔红旗派出所去。
那时是1998年8月份。陈爱玲向探针回忆,她赶到红旗派出所,向民警确认了陈亮被关在此处。她提出想见陈亮,但派出所的人员告知她,“因案件正在侦查,家属不能会见。”
红旗派出所成立于1979年,是江汉油田四个公安派出所之一。派出所人员口中所说的案件是3个多月前发生在该油田的一起奸杀案。
1998年4月30日下午5点45分,红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在矿区发现了一具女尸。所长许良随后向原江汉油田公安处领导进行了汇报。
原江汉油田公安处成立于1982年,人员的工资、福利由江汉油田支付,业务属潜江市公安局管理。听完许良汇报后,副处长杨桦召集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勘查,死者侧面俯卧水中,外穿红色长袖尼龙连衣裙,胸罩被掀开,三角短裤被扔在一边,死者鞋袜齐整,左手中指、无名指各配有一枚金戒指,经法医鉴定,死者系溺水而亡,死亡时间为4月29日晚11时至12时30分。
陈亮的家人在案发现场。当年轰动江汉油田的”4.29案“案发现场已经随着时间变了样,发现被害人的小水沟早已经被填平。
后经侦查,得知死者王某,是江汉油田盐化工总厂的青年女工。案发当晚,王某在油田盐化宾馆参加厂工会组织的“卡拉OK”比赛,10时许由宾馆返家途中遇害。
原江汉油田公安处对此案高度重视,成立了“429特大强奸、杀人案专案组”,由刑警大队大队长刘志军,红旗派出所所长许良分别具体负责两个组的排查工作,联同红旗派出所,盐化工总厂公安科、王场镇派出所、王场镇刑警中队成立了由40人组成的专班。
在一个月时间里,专案组干警将案发现场附近的8家厂矿企业,13个村查了个底朝天,走访,排查人员3万人次,走访的中巴车110多辆。
在这场大规模拉网式排查中,陈亮也被多次盘查,但没引起警方的特别注意。
公安机关所说的这起案件,陈爱玲此前也有耳闻。因为案发地点,就在她曾经工作过的机修总厂附近。消息在油田职工的嘴里传来传去,一些信息也传到陈爱玲的耳朵里。但陈爱玲不知道细节,也不清楚与自己的儿子有什么关系。
表彰
1998年8月13日晚,距离案发3个多月,陈亮被警方注意到。
探针掌握的一份与陈亮案相关的材料显示,1998年8月13日晚,江汉油田公安处刑警大队大队长刘志军在翻阅案发之初所作的调查登记表时,发现陈亮4月29日晚活动一栏标明在“刘某家打游戏机”,当即提出疑问:刘某当晚并不在家,怎么会同陈亮打游戏机呢?
于是,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欧敏找到刘某的父母,结果证明陈亮对调查人员说了假话。进一步调查陈亮的好友李某,又发现其另外还有许多疑点,遂将陈亮列为重大嫌疑对象。
此外警方还在调查中发现,陈亮品行不端,曾有嫖娼及看黄色录像的行为。17岁时,陈亮跟师傅陈某学板筋工时,与师娘偷情,闹得师傅和师娘离婚。但在公安机关最初盘查时,陈亮对于案发当晚的行踪并没有如实交待。
陈亮的解释是,他不想别人知道他和师娘李某的关系。
然而此时,陈亮的这种解释已无力改变他的处境。警方加大了对陈亮的审讯。很快,警方宣布陈亮招供,案件成功侦破。
江汉油田所在地区的媒体对陈亮案进行报道,当地警方历时一百余天破案,并得到记功表彰。
1998年8月23日,江汉石油报刊出一条新闻,“经过我局公安干警100多天的艰苦奋战,轰动一时的‘4·29”强奸杀人案等多起特大暴力事件,江汉油田工会给公安处刑警大队、红旗派出所各记集体一等功,给杨桦、刘志军、许良等5名同志各记一等功。
表彰大会上,“4·29”强奸杀人案受害者王某的单位盐化总厂,还向侦破单位送来了锦旗和奖金1万元。
疑点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搜集整理的案情相关资料
“杀害盐化工总厂女工的凶手是陈亮。”这个消息传到了陈爱玲的耳中,她感到难以置信,更让她难过的是,这之后,陈亮被拘留,关押,再也没有回到家中。
1998年8月20日,原江汉油田公安处向陈亮的家人送达《对被拘留人或单位通知书》,告知陈亮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签发时间为1998年8月18日。
1998年9月2日,潜江市检察院对陈亮批准逮捕。次日,陈亮在多次有罪供述后第一次翻供,并反问侦查人员:“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我杀了人?”
监狱外的陈爱玲也在想办法帮儿子。据陈爱玲回忆,从派出所传出来的一些消息也到了她耳边,“陈亮的案件有疑点”。陈爱玲身边的朋友建议她赶紧找律师。
1998年10月19日,王万雄以潜江市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了陈爱玲的委托,与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曾祥俊一起,共同担任陈亮的辩护人。
1998年12月21日,荆州市检察院以陈亮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三个罪名提起公诉。
1999年1月12日,荆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来到潜江市法院,开庭审理陈亮涉嫌犯罪一案。由于案件涉及到受害人隐私,荆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公开开庭。庭审时除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外,只有受害人的母亲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参与。
陈爱玲记得那天天刚下过雪。她未能参加庭审,就早早地和几位亲友赶到潜江市法院,在庭外守候等待判决。
按照荆州市检察院当时的指控,1998年4月29日晚11时许,陈亮在江汉油田二路机修厂院墙外的废井场强奸了盐化厂女工王某,后将处于昏迷的王某弃于排水沟内,致王某溺水死亡。
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王万雄认为死者胃部食物、头部伤情、作案时间、现场脚印、包和现金去向、精液等15处重大疑点不能得到合理解释。
“控方提出的证据中没有一个直接证据,所提出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一个严密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控方的证据只能证明王某被害事实的存在,但不能证明犯罪行为是陈亮所实施的。”王万雄在当时的庭审现场辩论称。
法庭内唇枪舌战,庭外的陈爱玲浑然不知。时隔多年,她仍然清晰地记得,庭审结束后,“由于受害人的母亲参与了庭审,部分亲友得知庭审情况后情绪激动,对律师进行围攻、谩骂,言词不堪入耳。”
王万雄向探针证实了前述情节的真实性。他说,检方提交的证据充满疑点,这是他辩护的重点。当时他得到消息称,荆州市检察院决定撤诉后补充侦查。
1999年6月30日,经过4个多月的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写出了《补充侦查报告书》。报告书坦陈,虽然补充了部分材料,“但对陈亮强奸、杀人抢劫案的一些直接证据仍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疑罪从无
1999年11月25日,荆州市中级法院对陈亮案作出判决。判决书称,仅以有罪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充分,应以“疑案从无”来判决,判决陈亮无罪。
1999年9月8日,荆州市检察院除掉了抢劫罪名,对陈亮以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对于死者王某系溺死属他杀、作案时间以及陈亮具有作案时间,控、辩双方对此无异议。但在陈亮有罪的口供上,控、辩双方争议很大。
控方认为,陈亮从1998年7月17号开始,在油田公安系统连续9次承认自己有罪,其中还向同监号犯人承认过。在1999年8月20日对荆州市检察院承认自己有罪,叙述了详细的作案过程,并接受了录音录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有罪的口供是依法取得的真实可信,且有的细节与现场勘查、法医鉴定及有关的证言相印证。
陈亮辩称,自己有罪的口供,是在公安、检察机关的逼供、诱供和同监号犯人的殴打下被迫讲的,都不是真实的,“自己没有作案。”
王万雄也当庭指出,陈亮有罪口供中有些细节,与现场勘查、法医鉴定及有关的证言不一致,有的还有矛盾,有的重要细节无法查实。
1999年11月25日,荆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宣判。
判决书显示,荆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亮有流氓习性,确有本案的作案时间,且嫌疑重大,其有罪的口供中有的情节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认定他是本案凶手“有一定依据”。但陈亮和王万雄都辩护称有流氓恶习,有作案时间只能作为侦破的线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再三评议,荆州市中级法院子讨论决定,认为,“认定被告人陈亮为本案凶手,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完全形成锁链。”因此,对口供的真伪本身有争议的情况下就仅以有罪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是不充分的,而且本案还存在一些无法补救的问题和疑点,应以“疑案从无”来判决,判决陈亮无罪。
改判
陈亮曾经居住的房屋。他早年跟随爷爷生活,被捕入狱后,爷爷离世,如今房间已经闲置。陈亮的刑期还有1年零8个月,出狱后他将回到这里生活。
1999年12月13日,荆州市中级法院向陈亮送达无罪判决书。刑诉法规定: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陈爱玲准备了一大堆儿子喜欢吃的好菜,和亲友一同等候陈亮回家。然而,陈爱玲最终没能等来陈亮,却等来一纸通知。原江汉油田公安处送来通知称:陈亮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潜江市检察院决定逮捕。
紧接着,1999年12月21日,荆州市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陈亮对当晚的去向不能自圆其说,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和视听资料以及该院的审讯笔录视听资料均是依法取得真实可信,陈亮作案动机明显、作案时间充分、陈亮供述本案特征性与完全吻合。
2000年7月14日,湖北省高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一审程序违法和认定陈亮无罪的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荆州市中级法院重审。
荆州市中级法院在2001年1月8日再次开庭审理了陈亮案。
庭审辩论中,王万雄引用了陈亮的陈述,认为公诉方参与刑讯逼供:1999年8月18日下午,他们(检察人员)把我提到红旗派出所,用两个手铐把我反拷在暖气管上,使我处在半蹲半站的状态。……6天6夜,我只吃了一袋快餐面、一盒盒饭,而且不准我睡觉。“他们把我折磨到第6天时,我的两脚两腿都肿的很厉害了,我确实受不了啦,这个时候,他们要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
2001年3月22日,荆州中院做出判决,陈亮因故意杀人、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探针对比两次审判的判决书发现,二审判决书用更多篇幅列举了能证明陈亮犯罪的事实的证据。
“被告人陈亮有强奸作案的动机”;“被告人陈亮有作案的时间”;“案发后,陈亮情绪反常”;两位证人证实案发当晚在尸体发现地点附近听到两声尖叫与陈亮自己供述的作案情节符合。
“关于被告人陈亮及其辩护人辩称陈亮没有构成犯罪,经查,除被告人几次翻供所作的无罪供述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无罪的证据。”
在这份判决书中,荆州中院罗列了多条“证据”后,又进一步否认了陈亮所称遭到逼供、诱供,“除被告人陈亮翻供的供词外,还没有发现公安机关逼供、诱供的事实和证据”。
判决书中称,“关于被告人陈亮及其辩护人称陈亮没有构成犯罪,经查,除被告人几次翻供所作的无罪供述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无罪的证据,而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被告人陈亮有罪的证据与被告人陈亮所作的有罪的供述相一致,并经查证属实。”
法庭以陈亮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逼供
陈亮入狱后亲笔写的上诉状。在这本共计21页的上诉状中,陈亮声称自己无罪,有罪供述系遭到逼供和诱供时做出。
不服判决的陈亮在2001年3月25日写下一份上诉状,详细讲述其被刑讯逼供的过程。
“98年8月15日早7时,我被红旗派出所从四路带到红旗所,当时就一个司机叫我去的, 因我有一件事没解决,以为他们是为了这件事来找我的,我就跟他们去了。”
到了红旗所,带走陈亮的人把他留在派出所二楼的会议室里。
“知道找你什么事吗?”过了一会进来四个人,其中一人问陈亮。
“我说知道,我说为了五七场那件事。”陈亮以为是跟别的事有关,但来人说不是。
“还有别的没有”来人继续问。“没有了。”陈亮答。陈亮写到,来人告诉他,给他时间好好想想。一行四人中有两个人出了房间,随后又进来两人,其中有一个胖子。
“他们问我想清楚没有,我说真得没有什么了,那个胖子走过来凶我,然后使劲用脚踩我没穿鞋的脚。”陈亮写到,他感到很痛就大叫,“为什么打人。”
“胖子说,‘小子,再叫老子打死你。’说着又给我一拳,打得我蹲下去,他说我装死,过来拧我的耳朵,把我提起来。”陈亮被打期间,一位姓李的人走到他面前说,“我们是4.29专案组的,你放老实点。”
此后,这些人反复问陈亮“想好没有”。“我仍说没说的了。另外两人就说,‘我们已经知道了,你还是说了吧。”被关得有些烦躁的陈亮大声喊,“你们知道什么,我说我没问题了。”但那位胖的工作人员一下子冲上来,给了他两耳光。
“打得我牙都出血了,我往地上吐了口血,李姓工作人员过来说,‘你他妈的找死,’说着穿着皮鞋往我脚上跺,我被踩痛了,向后躲。”
“我没有强奸、杀害王某的动机。虽然我有流氓习性,但我没有强奸、杀害王某的动机。”陈亮在另一份上诉状中多次表示自己“无罪”,也提及公安机关对他刑讯逼供和诱供。“我说得不合他们的意思,他们就不记,我不按他们的意思说,不按他们的意思写他们就变本加厉,我没有办法,我只好按照他们的意思办。”
在这份上述状中,陈亮表示,整个案件中除了他的供述,“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能证明我试试了犯罪行为。”
陈亮提到,办案人员曾于1999年对他进行了抽血,也采集了毛发等拿去鉴定,但在随后的庭审中却没有出示这一最直接的证明鉴定书。陈亮说,他在庭审时主动要求审判长出示这份鉴定结果,得到的答复是“此证据不在庭上展开。”
陈亮在申诉材料中提及的另一段“5夜6天”的审讯经历发生在1999年8月18日至23日。1999年6月,因证据不足,荆州检察院撤诉后自行补充侦查。随后,陈亮被检察院从看守所提到红旗派出所审讯。
陈亮自述,期间他被脱光裤子铐在暖气管上审问。相对应的,这期间陈亮做了大量口供,其中一份口供长达43页,没有明确标注审讯起止时间。
辩护人
“这个案子是个死罪,如果是我作的案,中院判我无期我高兴还来不及呢,哪里会去上诉啊!请法官大人明查。”陈亮在上诉状中表达不服判决。
和陈亮一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除了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外,还对陈亮“这样一个罪大恶极之徒竟然只判无期徒刑,深感无法理解并难以接受。”强烈要求“判陈亮死刑,以告慰残(惨)死的亲人。”
王万雄向探针回忆,重审判决后,他将陈亮的上诉状提交给了湖北高院。就在那个时候,王万雄的朋友告诉他,公安、检察人员正在对他进行调查。他不以为意,继续向湖北省高院提交辩护意见。
2001年5月24日,湖北高院进行书面审理,以“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上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亮的案件快走到司法程序的尽头,他的律师王万雄此刻却身陷囹圄。
2001年7月28日上午,警方将王万雄传唤到原江汉油田公安处向阳派出所,询问陈亮强奸、杀人案的辩护情况。王万雄回忆,在调查人员中,就有侦办陈亮奸杀案的侦查人员。
当日下午3时,王万雄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异地关押在仙桃市第一看守所。在这里,王万雄以陈亮代理律师的身份收到了针对陈亮的终审维持原判判决书。
2001年8月9日,王万雄被潜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公诉。
公诉人指控,在陈亮一案中,由于找不到现场目击证人,有无作案时间便成了判定陈亮有罪或者无罪的关键所在。王万雄在找证人钟某某调查过程中,采取了引诱的方式,致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了证言。“王万雄这种明显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的行为,破坏了有序的司法活动。有主观故意,有犯罪行为。”
王万雄被拘捕后,湖北省律师协会高度关注,指派律协副会长、柳平律师担任王万雄的主辩护人。
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后,王万雄于2001年12月31日被潜江市法院宣判无罪,他也得以暂时离开羁押了半年多的看守所。
2002年1月8日,潜江市检察院以“原判认定王万雄引诱证人钟某某作伪证证据不足一节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为由,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汉江中院)递出抗诉。
2002年4月10日,王万雄被再次收监。两天后,汉江中院下达终审判决:王万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
王万雄提出申诉,直到2004年的3月17日,他才恢复清白。当日,湖北高院再审后宣判王万雄无罪。2个月后,王万雄再度返回律师舞台。
此时,终审判决后的陈亮早已进入湖北省荆州第三监狱服刑,进入了他漫长刑期的第六个年头。 陈亮的母亲陈爱莲在报纸上看到了王万雄被抓获的消息,她说,就是在那时候,她曾一度打消了替陈亮申诉的念头。 撰文/罗京运 特约撰稿/王阳 摄影/于维华 版权声明:本文系腾讯新闻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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