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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远安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远安县不动产登记工作由远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其所属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有关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三、从2016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房管、林业等部门停止受理土地、房产、林权登记业务。从2016年1月11日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2016年1月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鸣凤大道35号3楼)。
(一)申请办理林权不动产权证书的,仍由县林业部门负责受理、进行权籍调查、资料审核、并提出终审意见后,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发证。
(二)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性质不动产权证书的,一律由产权属地的乡镇不动产登记所(国土资源所)受理、代办。
(三)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性质不动产权证书的,一律由不动产权利人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咨询电话:0717-3821341
远安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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