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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远安县人民法院将一名累教不改的惯偷谭某再次宣判入狱。
谭浩是一名不折不扣的远安人,平日里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所到之处不是偷鸡摸狗,就是顺手牵羊,已不止一次被远安县公安机关处罚过了,后获刑入狱数年,满刑回来仍然不思悔改,不找个正经工作,手头一紧就干上了老本行,又当上了梁上君子。直到2015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再次抓获,12月3日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半,再次送进了监狱。
据查,2015年3月至6月,谭浩在远安县鸣凤镇采取溜门入室、撬门扭锁等方式,进入他人室内实施盗窃,共作案16笔,涉案数额12640元。
具体已查实的犯罪事实及抓捕宣判经过如下:2015年3月25日16时许,谭浩至远安县鸣凤镇凤翔路东巨印刷厂五楼,推门进入XXX室,将陈某某及其室友放在室内的一台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双旅游鞋、一个黑色皮箱、一个红色康佳移动电视和一个棕色手提包等物品盗走。后经鉴定,红色康佳移动电视价值194元。
4月18日上午9时许,谭浩至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X号“蓝天汽修”宿舍楼,见一楼李某某房门未锁,遂溜门入室,将一部黑色HTC手机和一个黑色钱包内的70余元现金及驾驶证盗走。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69元。
4月的一天上午,谭浩至远安县鸣凤镇嫘祖路XX号福达电子厂院内,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宿舍楼二楼杨某某家中,将一个黑色女士钱包盗走,内有现金50余元及存折、银行卡等物品。
4月中旬一天下午,谭浩再次至鸣凤镇凤翔路东巨印刷厂XX室,将一部三星手机、一个剃须刀、一个玉佩、一个银色ZIPPO打火机、一个蓝色U盘盗走。后经鉴定,该打火机价值99元、U盘价值10元。
4月26日11时许,谭浩再次至鸣凤镇嫘祖路XX号福达电子厂院内,翻窗进入刘某家中,将卧室衣柜中一羽绒服口袋内的一条黄金项链、存钱罐内的100余元现金及一部移动无线WIFI盗走。后经鉴定,该项链价值4417元,无线WIFI价值231元。
4月27日16时许,谭浩至鸣凤镇南门路XX号X楼,撞开陈某房门后,将陈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台红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后经鉴定,该电脑价值1966元。
5月24日10时许,谭浩至鸣凤镇航天路6号,见二楼张某甲家门未锁,遂溜门入室,将一棕色钱夹内的105元现金及梳妆台抽屉内的一枚白金戒指、一块玉吊坠、一对银耳环盗走。
5月24日,谭浩从张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后又至远安县鸣凤镇红阳路X号“福临门”餐馆X楼,踹门进入王某某住处,从一女士挎包内盗走600余元现金,从另一挎包内盗走两对银耳环和一条银项链盗走。
5月27日上午,谭浩至鸣凤镇东门路XX号税务印刷厂宿舍楼三楼,撞开房门,进入贾某某室内,将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40余元现金盗走。
5月27日上午,谭浩从贾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又至远安县鸣凤镇大桥路X号“金帝御厨”院内,撞开宿舍楼X楼王某甲的房门,在室内翻动未发现有价值物品。
6月13日9时许,谭浩至鸣凤大道XX号,推开XXX室房门,进入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经翻动未找有价值物品。
6月13日,谭浩在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又至鸣凤大道XX号XXX室,用菜刀将严某某家中防盗门撬开,将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一条彩金项链,一个星形K金吊坠,一个铂金耳环和两枚黄金戒指盗走。后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1215元。
6月19日中午,谭浩至鸣凤大道20号,翻窗进入邵某某家中,将邵某某的一个小液晶电视及黑色卡包盗走。
6月23日13时许,谭浩至鸣凤镇沮阳路40号,发现詹某某所经营的早餐店后门未锁,遂趁机溜进詹某某家中,将其放在一楼卫生间柜子内的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及挂在卫生间的衣服口袋内的50余现金元盗走。后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1824元。
6月23日16时许,谭浩至鸣凤镇南门路XX号“阿孔夜宵”店,从后门进入二楼孔某某家中,将卧室内的一红色箱子拖至三楼,在三楼打开箱子,将里面的1100余元现金盗走。
6月27日上午7时许,谭浩至远安县北门街XX号“红满堂”酒店二楼,趁邓某某上厕所未锁门之机溜入邓某某房间,将其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00余元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7月3日,谭浩被远安县公安机关抓获。12月3日,经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判决如下:谭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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