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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大(化名)与周星(化名)同为汽车驾驶员,二人2014年在一起打牌时周星曾借付大现金未还,付大直接从第三方收取周星的运费抵账,导致周星不满。后周星便要付大给其买几包烟,并多次索要未果。
2015年6月28日11时许,付大将“东风车”停在远安县花林寺镇花林路某某号花荆加油站南出口东侧,周星开车经过看见后遂找付大,又向其索要香烟。付大拒绝周星并坐回驾驶室,周星向外拉拽付大,二人随即发生肢体冲突,付大直接从东风车驾驶室里拿出一把西瓜刀,挥刀将周星的胳膊砍伤。周星受伤后,竟然返回自己的东风车驾驶室拿出一把匕首,持匕首捅向付大,付大见状迅即持西瓜刀再次砍向周星,一刀将周星的左胳膊差点砍断。周星受伤后,立即持匕首追赶付大,付大跑到加油站内捡拾一把铁锹与周星对峙。对峙中,付大见周星伤势严重,便请加油站职工小许拨打了电话“110”和“120”。
后经法医鉴定:周星左腕不完全离断(左侧尺桡骨、月骨、三角骨骨折,尺动脉断裂,尺神经及正中神经断裂),其左手腕关节和手指均遗留有功能障碍,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
案发后,付大被远安县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在案件审理中,周星曾随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协商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付大赔偿了周星各项损失共计14.5万元(含原已付2万元),周星出具了“谅解书”,对付大表示谅解。周星随即撤诉。
经远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4日审理认为:付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付大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付大已与周星达成协议,赔偿了周星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了周星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之有理辩护意见,该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付大判决如下:
付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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