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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彭反腐
10月25日
实名举报湖北五峰公安民警陈道树、张钦铭捏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坐牢
举报人:彭应权,住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县龙舟坪镇西寺坪村一组,电话:13972535535。
被举报人:陈道树、张钦铭,原五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
举 报 请 求
追诉陈道树、张钦铭涉嫌捏造事实、证据造假、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2007年举报人因讨薪遭打击报复,被举报人非法拘禁举报人量身定做罪行,在关押期间,被举报人逼迫举报人接受显失公平的民事协调,用一张不明发票的复印件找举报人的供货商何向阳加盖其威达公司公章,在发票左边栏目里面证明这张发票属威达公司的真实性,被举报人并在发票右下角作出说明并签字,导致法院根据两被举报人提供的非法证据,错误判决举报人两年有期徒刑。(见证据一)
一、举报人出狱后,2010年与中新社记者贺章振(电话13986757613)在国家税务总局查证,被举报人提供的并加盖威达公司公章的发票原来是荆门石陵石化第八加油站的发票(见证据二),该发票与威达公司毫无关联,请看在国家税务局查询结果证明:(见证据三)
这张发票是正常发售被领用;
纳税人名称:荆门石陵石化第八加油站;
发票名称:[142080623101]增值税发票万元版;
发售日期:2006-06-01
发票代码:142080623101
发票号码:00301970
举报人被定罪量刑的沥青款发票纳税人为:荆门石陵石化第八加油站,根本就不是威达公司何向阳领用的,被举报人于2007年12月20日在荆门石陵石化第八加油站的发票上加盖荆门市威达公司公章张冠李戴,到底是为了证明什么,请求纪委纪检部门核查该发票的真实性。
二、被举报人从举报人经手的28600元购车款中强行分离出15000元认定为重报侵占,根本不顾举报人拥有鄂E35206和鄂E34947两台车的事实,是典型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见证据四)。
两被举报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知法懂法却违法干扰举报人的民事诉讼活动,捏造虚假证据,诬告指控举报人有罪,达到陷害目的,法院因此错误判决,他们的违法行为致使无罪的举报人受到了刑事的追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之规定,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最基本的人权,给举报人带来了灾难性的打击,导致举报人走上了漫长的十年上访之历程,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埋下不安定的隐患、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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