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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以上干部需报告家事家产
包括本人讲学、审稿等劳务所得,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等
三峡晚报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贯彻执行《规定》、《办法》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切实做到忠诚老实,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持之以恒抓好《规定》、《办法》的组织实施,加强抽查核实,敢于较真碰硬,对不如实报告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
这次修订出台的《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办法》明确了认定漏报、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和处理依据,规定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为什么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通过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党组织能随时掌握干部的情况,从而更好地管理监督干部,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问题,避免更严重的问题发生。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正是请示报告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刚性日益增强——约束范围扩大,核查比例翻番,“逢提必查”“凡提必核”已经成为组织工作新常态。领导干部是否存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也成为纪律审查的要点。
因此,对组织而言,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可以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对领导干部个人来说,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是对党忠诚的体现,也是对自己负责。
哪些人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概括起来讲,就是“一突出、两调整”:“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这充分体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的要求,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两调整”,就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哪些个人事项必须向组织报告?
8项“家事”:本人的婚姻情况;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项“家产”: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咨询、审稿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不如实报告将受到什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如果情节较重,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领导干部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填报时哪些情形易错漏?
一是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中有学龄前儿童、待业、退休及退休后再就业等情况,均要反映;学生的学校发生变化的,也需要填报。
二是在企业入股实际未出资的。从今年起,投资入股或注册企业(个体),无论注册资本为实缴或认缴,都要如实报告,不得以“实际未出资”为由隐瞒不报。
三是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婚姻状况应以填报日期当天在民政部门的登记情况为准。不能以此为借口,说对即将离婚的配偶情况不了解、不报告,更不能觉得难为情不向组织报告。
四是子女正在国外读书的。不管年龄多大,只要是未婚子女不能实现经济独立、不能独立生活的,都应算作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名下的房产、投资、理财等情况都应当如实报告。
五是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保管的。即便证件已交组织保管,领导干部个人仍需如实、完整报告出国(境)情况。少报告因私出国(境)证件一本或出(国)境情况一次即认定为瞒报行为。如果记不清证件或出(国)境情况的,需要自己去核对。
六是与配偶之间财务独立的。要与配偶进行充分沟通,无论是配偶婚前财产还是现有投资、理财、房产,都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
七是凭印象估算房产面积的。有的人觉得回家翻房本过于麻烦,于是就凭感觉估算了。根据规定,漏报、少报房产面积超过一定数额,将认定为隐瞒不报。
八是股票账户委托他人操作的。不管是自己炒股还是交给别人操作,只要是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股票、基金、期货、保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等,都应当如实详尽地报告。
九是持有股票较多、投资分散的。有的人觉得自己持有股票数量太多,每只股票数额都不算大,平时工作忙,若都填太过麻烦,自己只需要选填几只数额较大的就可以了。这样是不行的,漏报、少报累计超过一定数额,将认定为瞒报行为。
十是亲朋借配偶名字注册公司的。根据规定,领导干部须如实报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抽查核实中一旦发现涉及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将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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