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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晚报讯 河南卢氏农民山脚下采挖3株“野草”,经鉴定为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法院以涉事农民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引发广泛关注,但国家林业局20日表示,蕙兰非重点保护植物。
■事件
山下采“野草”判三年罚三千
2016年4月22日,卢氏县农民秦某和一村民骑摩托车上山采集药材白芨,返回途中,无意发现山脚处有几株开花的野草,两人分别挖了几株放在布袋,并挂在摩托车前。
离开山脚不到1公里的路程,被迎面而来的两辆汽车挡住去路,因布袋子很浅,野草装进去上半部分裸露在外,车上有人突然指着摩托车前布袋子说,偷挖兰草犯法,把他们带到卢氏县林业公安局。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时,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
卢氏县法院审理查明,秦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采挖兰草一丛3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只是感觉这种草开的花很香,而且很好看,想种在家里观赏。”今年4月21日,当事人秦某在接受采访时称:他当时根本不知道这种草还是国家保护植物,而且,山上没有任何禁止挖兰草的标牌。
■说法
国家林业局:非重点保护植物
20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同时,记者查询发现,河南省政府2005年1月4日公布的《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不包括蕙兰。
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II。该公约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第四款明确规定,“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缔约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要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附录II中的植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监管保护。
■观点
律师:判决无法律依据
北京刑辩律师李长青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案件的定性的前提必须是“国家重点保护”,该案也是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性的,如果蕙兰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很显然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列入蕙兰的《陕西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地方性的保护名录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最多只是一个行政处罚。
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表示,如果蕙兰未列入名录,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即使采伐也不构成“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刑法定,任何一个判决都必须于法有据,不得任意扩大解释,既然蕙兰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卢氏县法院对秦某的判决就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蕙兰属于地方重点保护植物,采伐行为可能构成违法,但绝对不是犯罪。综合《华商报》、《河南法制报》等报道蕙兰(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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