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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行填报并公示上一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即“企业相关经营信息”),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 企业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用将会受到极大影响。主要有:一、工商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黑名单”信息,并将“黑名单”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二、“黑名单”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受到限制或被禁入;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乘坐飞机高铁、出国旅游、进行高消费等日常生活中均会受到影响;五、企业被列入“黑名单”,五年之内不能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 通过省工商局湖北工商大数据查询平台查询,我县即将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共有29家,现将企业名单附下,请以下企业于2017年6月30日前到远安县工商局信用分局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远安县工商局信用分局联系电话:0717-381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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