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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晚报讯 本报记者陈义超通讯员杨晓彤
【核心提示】
客户的个人信息,竟成了当阳某银行投资经理阿林的“生财之道”,短短3个月,他卖出了500条信息,非法获利5万多元。为获取信息,他还发红包给同事和同行,蛊惑他们违规利用内部网络协助查询。
近日,记者从当阳市人民法院获悉,小林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介绍,今年6月1日实施的两高司法解释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对“个人信息”予以更为宽泛的定义,这也对涉及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再次敲响了警钟。
结识新网友,发现“生财之道”
今年27岁的阿林大学毕业后进入当阳市某银行工作,工作没多久,就担任了营业部投资经理一职。
由于工作关系,阿林加入了不少金融投资专业网群。2015年,在家中上网的阿林发现,其所在的一个网群里,有一名网名“老Q”的网友发布信息,有偿寻找能够查询个人账户信息的朋友。“你查这些信息干什么?”出于好奇,阿林给对方留了言,得知阿林在银行工作后,“老Q”立刻加他为好友,称查询这些信息是保险和律师需要的。“老Q”承诺,若阿林协助查询,将按照一个60元的价格给予回报。
2016年6月,“老Q”向阿林提供了几个电话号码,希望通过号码查询开户人的身份信息和账号。没过多久,阿林就通过网络给“老Q”发去了查询结果。
“查询这些信息是违规违法的,60元一个‘价格’太低。”几次“合作”后,阿林觉得风险太高,向“老Q”提出加价的要求,“老Q”毫不犹豫的答应了。尝到甜头的阿林随后多次向“老Q”加价,最终双方以一个信息100元价格“成交”。
截至2016年8月底,阿林先后向“老Q”提供客户信息500余条,累计非法获利5万余元,并将倒卖客户信息作为了“生财之道”。
有一次,阿林外出旅游,因手头拮据,多次向未曾见过面的“老Q”借钱,称以后期的“查询费”相抵。为维系这条信息来源,“老Q”将阿林所需的万余元钱款悉数汇入其账户。
发微信红包,蛊惑同事“协查”
2016年年中,因工作岗位变动,阿林无法再接触到信息终端,为继续给“老Q”提供查询结果,他开始蛊惑同事、同行“协助查询”。
阿林将目光投向了同事小花,刚开始,深知此举违规的小花拒绝了阿林的请求,但阿林谎称,这些信息是给保险机构核实身份的,不存在非法使用的问题。同时,他承诺每个信息给小花发30元的微信红包,在阿林的蛊惑下,小花先后多次帮其查询。
与此同时,阿林还通过网络联系到多名外地同行,借助外地电脑终端进行查询。每次获取信息后,他都以微信红包的形式给同行“回报”。
2016年8月,客户信息不断泄密,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开始着手调查。得知警方已找到工作单位,阿林自知难逃法网,主动向单位和警方交代了违法行为。
这些客户信息卖出后做什么用了呢?“老Q”被警方抓获后供述,上线是在某非法网站认识的,对方希望得到一些包括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在内的个人信息,以便在非法博彩网站注册结款用。对方给“老Q”的报价是,一个真实信息200元至300元不等。在金钱诱惑下,“老Q”在网上四处寻找金融机构的职员,最终联系上了阿林。
警方调查发现,阿林深知违规查询个人信息的行为违法,协助他查询的小花表示,在公司培训中曾专门强调,对客户的隐私保护是岗位的基本要求。而外地某营业部员工阿勇因“碍于情面”,帮阿林查询了多个信息。
法官说法
哪些行为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审理认为,阿林利用职务之便,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发后,阿林主动投案,且交代相关情节、退赃,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承办法官表示,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当重视。在今年6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外,行踪轨迹等也被纳入。
该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房产中介之间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也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入罪10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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