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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悲剧!襄阳男子建房时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 大家还记得之前刷爆朋友圈的视频吗?本来开开心心去钓鱼,没想到杆子一甩自己却变成了“火人”,身上的衣服几乎烧光如今又发生了一起触电事件!男子受雇施工建房,不料在高压线下意外触电身亡。一时间,雇主、房主、供电方、用电方都成了死者家属的索赔对象。 一场触电事故,就这样带走了一个活生生的人。 那么,这起纠纷到底应该如何进行责任划分?近日,两级法院对此作出了一致判决。 受雇建房,触电身亡 张某是襄州区古驿镇村民。2016年,他受钟某的雇佣到位于黄集镇的某驾校参与建房施工。当年7月6日,张某在校正第一层楼房圈梁模板时,手里拿了一根长约1.2米的钢筋撬杠,不慎触碰到10kV的高压电线上,不幸离世。 这段高压电线处于黄集加油站的变压器与电线杆之间。事发后,张某家属数次索赔无果,便将雇主钟某、黄集某驾校、某供电公司以及黄集加油站所属的中石油某分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钟某主动赔付张某家属7万元,张某家属遂撤回了对钟某和黄集某加油站的起诉。 同时,张某家属认为,某供电公司和中石油某分公司作为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连带赔偿。张某家属请求法院判令这两家单位赔偿48万余元。 该谁负责,各有说辞 面对张某亲属的诉求,某供电公司辩称,张某作为雇员,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其亲属应向雇主钟某主张权利。雇主钟某无建筑资质,施工中无安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雇主钟某应承担法律责任。而黄集某驾校未经土地、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房,尤其是在高压线旁建房,有明显过错,并且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钟某,黄集某驾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某供电公司认为,即使按照无过错赔偿规定,要求高压线的产权人承担责任,根据其与中石油某分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约定,中石油某分公司作为发生事故的高压线路产权人,应该承担责任。 另外,张某作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意识到各种危险因素,但其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石油某分公司则辩称,事故线路的所有人和维护管理人是某供电公司,所以在此线路上发生的责任事故,应由某供电公司承担责任。 供电公司被判赔偿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和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纠纷。因雇主钟某已赔付张某家属7万元,张某家属也已撤回对钟某等雇主的起诉,是他们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另有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法院现场勘查,本案中“用电计量装置”和“供用双方电力资产产权分界点”标志牌均在黄集加油站院内变压器房内,故产权分界点应在用电计量装置处,即某供电公司是事故线路的产权人。 作为导致事故发生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某供电公司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本案中,黄集某驾校在该高压电线下违法施工,某供电公司未悬挂危险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尽到监督与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电线下作业,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某供电公司的责任。 襄州区法院遂依法判决:某供电公司承担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近13万元,另赔偿张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驳回张某家属对中石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张某家属、某供电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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