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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1年3月12日,阴天。就在3月10日那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远安县两公司非法采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在远安某磷化有限公司厂区地质灾害处置事宜过程中,为解决排险施工产生的泥土覆盖层堆积问题,该公司经理潘某与宜昌某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国组织人员,在某磷化公司厂区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4.55万吨,其矿产品价值为90.09万元。参与的相关负责人还有黄某元、熊某敬。
2021年1月19日,远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认为:被告单位某磷化公司、某劳务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元、潘某、熊某敬、张某军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单位和四被告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2月25日,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被告单位几被告人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单位远安某磷化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单位宜昌某劳务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黄某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原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熊某敬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对涉案扣押的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4.55万吨(存于某采石场)予以追缴。
文中各被告的真实身份及涉案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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