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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提醒】卖一张银行空卡能赚数百元钱,诱不诱人?可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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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员 发表于 2021-5-26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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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一张自己的银行空卡
就能赚数百元钱
听上去诱不诱人
动不动心?
如果有人找你来做这样的“好”生意
你可要小心了!

近期,襄阳市枣阳法院公开宣判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冯某龙、常某德、常某兴、杜某冬、李某果、杨某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均处罚金。被告人常某德违法所得款2600元全部上缴国库。被告人冯某龙违法所得款52099元、被告人常某兴违法所得款500元、被告人李某果违法所得款1400元予以追缴。

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冯某龙、常某德、常某兴、杜某冬、李某果、杨某东明知他人会利用其银行卡可能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好处费,仍将自己身份信息登记办理的多张银行卡以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和银行卡密码出售给犯罪对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后犯罪分子利用被告人提供的账户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致多名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仅枣阳市民程某某就被电信网络诈骗155.5万元。
2020年11月,六名被告人先后落入法网。经查:他们年龄最大的42岁,最小的25岁,分别来自山西、辽宁、山东、黑龙江、湖南、吉林不同的地域,操着不同的口音,却都做起了买卖银行卡的“生意”,结果均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庭审中,六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襄阳市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常某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龙、常某德、常某兴、杜某冬、李某果、杨某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冯某龙、常某德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常某兴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常某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并退缴了盗窃的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龙、常某德、杜某冬、李某果、杨某东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

为此,枣阳法院遂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为严厉打击和震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获得感,枣阳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涉电话卡、银行卡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截至目前,先后审理包括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案件共42件91人。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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