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远安法院判决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今年2月的一天晚上,杜某发现路边堆放着施工过程中未使用的电缆线,便一时财迷心窍,使用断线钳将电缆线截取一节,并剪成若干段,企图盗走后变卖,因被过路群众喝止,杜某遂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电缆线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远安分公司进行改迁架设施工过程中未通电使用的电缆线,杜某当时共截取433米,因杜某的毁坏行为,造成当远铁路沿线高低压线路迁移工程支线6#至新2#耐张段内电缆线损毁,需全部更换并重新架设。鉴定后,被损毁的电缆线价格为8121元。
法院审理 远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在盗窃公私财物的过程中,造成公私财物损失81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杜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件中,被告人杜某以捡破烂为业、家庭经济困难,案件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这都不能改变杜某对社会财物造成的损失及触犯刑法的事实。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得到的财富才值得被认可尊敬,切勿贪图不义之财,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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