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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远安检察:依法监督收监执行一名罪犯
近日,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黄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进行全程监督,有力地维护了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社区矫正人员黄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年5月21日被执行缓刑。2018年6月1日黄某某到户籍所在地河口乡司法所报到后,不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参加司法所的入矫宣告、不交思想汇报、不参加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且电话关机,无法联系,脱离司法所监管。远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按照严管期的要求,给予黄三次警告并送达了其亲属,同时,远安县司法局将这一情况向远安县院报备后,远安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县司法局发出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司法局向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提请撤销黄诗刚的缓刑。随后,江宁区法院根据远安县司法局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作出了对黄某某的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事裁定书。经网上追逃,2018年8月31日,黄某某在无锡市被抓获。
▲黄某某被执行收监现场
该院表示,以此次案例为反面教材,持续加强社区矫正监督,防止脱漏管发生,同时要加强警示教育,要让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服从矫正教育管理,真心悔罪,真诚悔改,按时解矫,顺利回归社会。
转自远安检察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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