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花( 19) 鸡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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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只是一名公司法务专员,平时主要与民事纠纷打交道,因此担心不能全面回答你的问题,所以在下特地咨询了不少从事法律职业的朋友,并重新仔细阅读了判决书,综合同事们的的意见,最终做出以下答复,但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具有权威性。一、阁下认为被告人如果不能获得小小董的谅解书就无法适用有罪免处,这个观点太过于片面,在下可以肯定的说,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首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次,被告人造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是刑法中程度最轻的伤情。而且伤者的一系列行为加深了矛盾,从而引发了冲突,对结果需要承担不少责任,因此,被告的行为确实符合犯罪较轻的条件。综合来看,被告适用有罪免处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在下还有几位法律同行认为被告人大体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可以改判无罪,但还需进一步研究的案件细节。二、关于法院没有向小小董送达判决书,致使小小董错过抗诉期。一开始在下也认为是法院的送达行为出现了纰漏,但有两位主攻刑诉的律师朋友认为是我们忽视了细节。小小董在刑事判决之前,按照自己的诉求,以(27000+5000=32000)元全额接受了被告的民事赔偿,最后撤诉。依据相关的法律解释,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害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此时刑事诉讼单纯的只是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向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害人就不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不会被送达刑事判决书,但可以主动向法院了解判决结果。结合上文来分析,法院不向小小董送达刑事判决书的行为并不违法。如果小小董当时没有全额接受被告的赔款,从而撤诉,法院还是有义务向小小董送达判决书的。但这种说法当前可能存在争议,就我个人而言,在下还是支持要向小小董送达判决书的。至于小小董是否真的没有收到判决书,可能也就小小董自己心里清楚了。以上便是我对阁下问题的一点见解,分析的可能不太详细,还请见谅。依据的客观事实都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记载。至于阁下的那位律师朋友,看问题过于片面对法律职业者来说可是大忌,我认为他的学术功底还有待加强,需要提升自己。小小董也要从中吸取教训,日后再遇到类似情况,要多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切勿自作主张,擅自行动不仅耽搁了正事,也让外人看了笑话。至于在下发帖的目的,只是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热心网友答疑解惑、指点迷津,就像在下解答阁下的困惑一样,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尽自己的一份心力,如此而已。如有错误,欢迎指正。若有疑问,必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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