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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丈夫开车辗轧妻子致死案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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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安仁 发表于 2023-1-6 15:1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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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一女子起诉离婚第4天,就被丈夫驾车在地下地库碾压、拖拽致死。案发后,警方认定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家属却认为,丈夫放下狠话几分钟后就发生了此事,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目前,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
干女士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个孩子,婚后两人经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并导致两人感情破裂。期间,张某还向岳父借款30万元。
干女士提出离婚后第4天时,张某找到岳父岳母并扬言今天要将自己的女儿看好,之后便气冲冲地离开。
不曾想,事后不久干女士就在地下车库被张某所驾驶的汽车辗轧拖拽身亡。据干女士父亲出具的事故车辆图片显示,汽车的车头处的车标已经破裂,警方进行现场勘察后发现,车辆拖拽痕迹有8.5米。
但经公安机关最终的鉴定结果显示,张某是过失导致干女士死亡的,因此,公安机关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干女士的父亲称,案发后,张某的家属希望得到谅解,但因对方态度不好,且一直以来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此他们拒绝谅解。目前,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
1、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并都认为,张某有故意杀害干女士的作案动机,且其扬言要干女士小心点后不久就发生此事。因此有理由认为张某是故意杀人。
2、其实网友的意见,都可以理解,但此案是刑事案件,我们不能仅以有动机来判断行为人构成什么罪。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在办理审理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必须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依法判定行为人的罪名成立。
具体而言,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与民事案件不一样,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必须要具有唯一性。
意思就是说,司法机关不能以行为人有作案动机,就认为其构成犯罪。即便有行为人的陈述也不行,还必须要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对行为人定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因自信或过于自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警方经调查取证并鉴定后的证据证明,张某当时主观上是过失,并非是故意的,因此其行为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责。
3、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具体而言,婚姻关系不影响父母均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便张某与干女士离婚,张某都有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干女士的父亲有权要求张某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当然,当初的30万元借款及造成干女士死亡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干女士的父亲都可以通过起诉张某的方式来维权,这也是张某的义务。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一切合理的经济损失;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后,希望大家要引以为戒,即无论遇到任何事情都务必要冷静,切勿冲动,否则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会让问题更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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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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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志未酬 发表于 2023-1-7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不错,又占了一个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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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伤的河水 发表于 2023-1-7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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