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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猛料:本站负责人坤哥因传播谣言刚被行政处罚了,速度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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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员 发表于 2015-7-24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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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约6月22日左右,远安有一个村民周某因家中被盗,之后觉得办案民警办案不力,一直破不了案,就想自己编写信息引人关注,来表达自己的不满,随即编写了以下信息发布在自己朋友圈:出大事了,远安来了一批训练有素的小偷,随身携带武器,现在主要在没有保安的居民房偷盗,和入室抢劫,昨天,我亲戚家的钱被盗,他们住南门,他们附近的数家居民都被盗,警察还查到武器,太可恶了,还要注意小孩,他们还偷小孩去卖,身体健康的年轻人也要小心,听说当阳来了批专门偷肾的组织,说不定也来远安了,友友们当心了!{:soso_e155:}
图一:
03.jpg
图二:
04.jpg
      而后,周某的一个表姐看到信息后,专门打电话问了情况,知道她家确实被盗,而警察又破不了案,也觉得应该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就没去分析信息里含有一些不实内容,而直接转发了(图一)。转发后,被本站负责人坤哥看到,而坤哥又是周某的表姐的表弟,在坤哥向表姐简单核实过后,就也顺手转发了该信息(图二)。
      可能由于坤哥的传播力度过大,该信息迅速在朋友圈蔓延,一发不可收拾。
      第二天,在派出所民警找上门后,坤哥才知道信息的不实性,坤哥立即配合办案民警查找信息来源,找到信息编造者,并在自己朋友圈紧急说明,以将谣言的影响降低到最低。而后对办案民警向显鹤坦称愿意接收相应处罚。之后做完笔录回家等待处罚。
      事情过去一个多月后,今日上午10:23分,坤哥接到向民警的电话通知,让其尽快到派出所接受处罚。由于上午有事走不开,坤哥在下午16:30分左右来到远安县鸣凤派出所,直接找到办案民警向显鹤,接受了罚款100元的处罚。
      这次处罚给坤哥带来一个深刻的教训,让他意识到谣言的危害性。



      而针对在微信朋友圈不经意转发了谣言,该负什么样的责,浙江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总队长丁仁仁给予了下面的解释:

      1、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我不是原创,我只是转发,情况一样吗?
      要看你的主观故意,大家应有一般的社会常识判断。如果你的转发产生严重后果,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话,情况是一样的。所以,如果发现原创的短信、微信等有明显的问题,就不应该转发。
      3、转发不良或者虚假信息,转发一次和转发多次,法律责任一样吗?
      目前在数量上没有定量的法律标准,但相信不久会出台比较明细的规定,比如转发次数、范围等等。目前有明确规定的是,比如地震消息,除了官方消息可以转发,其它转发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转发淫秽黄色图片信息,在量上已有一定的规定,根据点击量的多少来确定要负的责任大小等。
      如果谣言对确定的个体造成损害的话,谣言散布者自然要付民事或刑事责任。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至此,本站衷心奉劝广大网友,以及那些网络大V们,转发需谨慎,谣言有危害。也希望广发网友积极将此文传播出去,提醒更多的网民,懂得识别谣言,不信谣,不传谣,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法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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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坤哥 发表于 2015-7-25 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联通
致广大网友:
      每个人都要勇于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我只是个普通人,不是什么大人物,所以我没有什么面子可言,更不用去为了面子而昧着良心做事,所以下午4点半我敢到派出所接受处罚,当时我曾问民警需不需要拘留,需要的话我就把洗簌用品带上,民警说不用拘留,然后在处罚书上签了字,缴了100元罚款就回来了。回来我就让论坛把我的案子编成新闻发出来,让所有人都能看到,都能警醒。让所有人能以我为鉴,避免在大家身上再发生类似事件,在这里,对所有回帖谴责、教训、教育、支持、鼓励、理解、谩骂、挖苦、嘲笑过我的网友们一并说一声谢谢!是真心的哦!
      希望大家积极转发传播本条信息,让所有人都知道谣言的危害性,从而提高自身的识谣能力,不信谣不传谣,否则我的下场可鉴!同时为我没仔细辨别谣言而轻易转发,造成一些恶劣后果,向广大网友及粉丝致以深深的歉意!
      致歉之余,有一丝小小的疑惑,那就是我在24日下午16时30分走进鸣凤派出所签字接受的处罚,也就是说之前我没进去接受,没签字之前,处罚在法律角度上讲是暂不成立的,假设如果是公安部门是在违规或者违法处罚,我是有权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拒绝签字的,如果复议成功处罚会有被撤销的可能,但这些都不是重点,因为一开始我连被拘留的准备都做好了,所以这些可能都不会发生,问题是,公安部门竟早在24日上午11点42分21秒就在某自媒体上公布了处罚结果(见后图),并且公布的时候忽略了造谣者和第一传谣者的身份,重点公布了我这个从第一传谣者衍生出来的第二传谣者的身份,还是在一家可能和我们积怨很深的自媒体上公布的,不知用意何在?我想我是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规,来要求公安部门公开是谁,早早就公布了这个还没生效的处罚结果的人的。希望一些人好自为之,不要企图借题发挥,来抹黑赤脚论坛。来假某自媒体之手解个人之恨。因为不管你恨我有多深,都阻挡不了我挖出你们这些蛀虫的勇气。
      最后烦请广大网友理性回帖,不要中了那些挑拨离间的人的圈套,也不要盲目成了某些人的棋子。




坤哥于2015年7月25日2点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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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 发表于 2015-7-24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活该,好转发撒,我觉得罚轻了,还要重罚,最好拘留几天。

点评

据说别人坤哥主动要求被拘留,民警说不用拘留,没拘留的,不知道你们怎么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24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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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洞主 发表于 2015-7-24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 电信 明知网吧
次奥,果然是坤锅啊,不过怎么觉得他也只是一片好意呢,而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民警破案”?那不是有立功表现么?还被罚款啊?看来远安公安是在有意为之啊,谁叫你坤锅老是曝光远安警察的污点呢,你看我就知道他们心眼小吧,好像公安系统还在坤锅没去派出所接受处罚前就先一步把案情公开在两个论坛了,用意何在?傻子都明白吧。那么多大案要案不去破,破不了,这么个小案子还是在坤锅的积极配合下才破案的,赶紧捡到宝一样拿出来炒作,还放到两家论坛去炒作,忽然觉得好恶心,想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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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来敲门 发表于 2015-7-24 21:2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在现社会复杂的环境中,施善也必须辨别真伪,否则就成好心办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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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胡 发表于 2015-7-24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移动
这下热闹了,两家论坛又被某公安部门点燃了,政府部门就是牛啊,佩服佩服!

点评

这就是他们的高明之处,只需要稍微动动手脚,就会有一大帮走狗出来帮他们除去眼中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25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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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工程 发表于 2015-7-24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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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论坛距离上次被攻击已经一眨眼过去一年了,为什么政府部门不是从中协调,而是见火浇油?
这次又由政府部门恶意挑起矛盾?无怪乎民心丧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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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定,不要理睬,象往年一样,公道自在网友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24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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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坪人牛ㄨㄨㄨ 发表于 2015-7-24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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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洞主 发表于 2015-7-24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移动
面子工程 发表于 2015-7-24 21:43
这个论坛距离上次被攻击已经一眨眼过去一年了,为什么政府部门不是从中协调,而是见火浇油?
这次又由政 ...

淡定,不要理睬,象往年一样,公道自在网友心!

点评

恩,明白!不要中了别人的圈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24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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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洞主 发表于 2015-7-24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咸宁市 电信/(通城县)电信
汪献殷 发表于 2015-7-24 21:52
罚的好罚的好,喝个彩,哈哈,你也有今天啊

这条哪儿蹦出来的?哈哈,有点那什么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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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7-24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人在一生过程中,允许犯错误,犯了错误,才长记醒,才知错事的危害性,使自己时刻提醒自己不再犯同样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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